A公司
你們提供的游戲版號根本沒法用,多個平臺都審核不通過,游戲卡著上不了線。
B公司
我們換個版號給你試試。
A公司
這個版號也不行!你們這樣嚴重影響游戲上線運營了,必須退錢!
B公司
我們已經給你版號了,有問題我們也積極解決,不可能退錢!租版號本來就有風險,你們自己也清楚。
A公司
不賠錢還狡辯是吧?等著上法庭吧!
故事梗概
A公司是一家集游戲開發與運營于一體的網絡游戲公司。2020年12月,該公司完成了一款游戲的開發,但未依照《網絡游戲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申請審批,而是找到了游戲發行商和渠道商B公司,意圖租用其游戲版號。
隨后,雙方簽訂了《移動游戲授權協議》。合同表面約定,B公司為該游戲的合法權利人,擁有游戲的獨占經營權以及分發權;B公司以11萬余元的價格將上述權利授權給A公司。然而實際上,該游戲內容完全由A公司提供,合同款項實為A公司向B公司租用游戲版權的費用。
合同履行過程中,A公司發現所租用的游戲版號無法正常使用。雖經多次溝通,B公司通過圖像處理、更換版號等方式僅解決了部分平臺的審核問題,游戲始終未能全面上線運營。A公司認為B公司沒有完成協議內容,導致游戲無法正常上架運營,嚴重影響其經營安排,于是在2022年10月向B公司發送《催款函》,要求退還授權費用11萬余元。B公司拒絕退款,A公司遂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合同實為規避國家游戲版號審批制度的非法租用版號協議,屬于無效合同,雙方均因此獲得不當利益,依法應受處罰,故法院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同時,一審法院駁回了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絡游戲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網絡游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該案核心在于,涉案網絡游戲內容由A公司自行提供,游戲版號由B公司提供,且二者之間并非對應關系,雙方當事人通過合同方式架空、違反了上述網絡游戲出版前必須經過審批的規定。因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涉案合同無效后,該案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因涉案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破壞網絡游戲行業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而獲得不當利益。雙方當事人因無效合同所得的不當利益應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而不得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據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朱文彬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著作權審判庭三級高級法官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游戲行業監管力度加大,版號審批趨于嚴格。游戲行業市場的龐大規模和海量需求滋生了一些非法冒用、盜用、套用、租用游戲版號的行為,也催生了相應的訴訟案件。上述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不僅擠占了其他合法網絡游戲企業的上架資源、擾亂網絡游戲行業生態、破壞網絡游戲行業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而且對于網絡游戲這種擁有廣大玩家受眾的商品而言,未經審批的網絡游戲可能包含的違法、不健康內容脫離監管部門的審查,將可能對游戲玩家產生內容安全風險,降低社會公眾對于網絡游戲行業的評價,甚至產生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后果。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于無效合同所涉非法利益的規制方式,已從認定合同無效后采取民事制裁,發展變化為認定合同無效后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交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建議加強行政監管與司法協同方式處理、打擊非法使用網絡游戲版號的行為,既是履行司法職能的必然要求,也是服務數字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舉措。該案判決順應民法典有關民事制裁制度的變化,進一步鮮明否定非法冒用、盜用、套用、租用游戲版號行為,規范游戲版號使用,引導游戲行業企業注重合規運營和內容創新、品質競爭,促進游戲產業健康發展,維護廣大游戲玩家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編輯 | 陳逸霞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