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甲公司訴乙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為視角,看個人犯罪行為對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影響
審理法院: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案號:(2008)閔民二(商)再初字第4號
入庫編號:2023-16-2-111-003
關鍵詞:民事 租賃合同 個人犯罪行為 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 同一法律關系
裁判要旨:個人犯罪行為是否影響單位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取決于個人的民事行為是否能夠代表單位以及犯罪行為與案件是否屬于同一法律關系。若單位以個人無權代理為由抗辯,則需判斷該行為是否使對方足以相信其能夠代表單位而構成表見代理,如果構成表見代理,那么該犯罪行為對外產生的民事責任,單位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案件事實
- 合同簽訂與履行:王某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簽訂《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約定租賃鋼管、扣件用于指定工程。丙公司依約交付租賃物,王某等人簽收。
- 債權轉讓:丙公司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甲公司,王某向丙公司負責人支付了一張5000元的乙公司銀行支票作為押金。
- 糾紛產生:乙公司未付租金,甲公司發函解除合同未果,遂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租、違約金及返還租賃物。
- 原審與再審:原審法院缺席判決支持甲公司。乙公司以送達瑕疵、債權轉讓未通知、王某無權代理且涉刑為由申請再審。再審另查明王某長期冒用乙公司名義簽訂合同行騙,已被判刑(但涉案合同未被列入其刑事犯罪事實)。
- 核心證據:乙公司支付的5000元押金支票(出票、流轉、出賬記錄完整),結合王某、鄭某陳述及趙某證明,形成證據鏈。
- 代理關系認定:王某以乙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否構成乙公司的有效代理(有權代理或表見代理)?
- 債權轉讓效力:丙公司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甲公司,乙公司是否知情或應予認可?
- 責任承擔主體:乙公司是否應基于王某的簽約行為承擔本案合同項下的民事責任?
一、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與本案認定
《民法典》第172條規定了表見代理的核心要件:
- 無權代理性: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王某非乙公司員工,未獲明確授權,其私刻公章行為本身即屬無權代理。
- 權利外觀:存在使相對人合理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本案關鍵證據在于:
- 乙公司支付押金:5000元支票從乙公司賬戶實際支出,構成最直接的權利外觀。公司為其未參與的“詐騙合同”支付押金,遠超合理預期。
- 王某與法定代表人關系:王某與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的朋友關系,為王某“代表”乙公司提供了一定背景支撐。
- 相對人善意無過失:丙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代表乙公司。王某持有“合同專用章”,乙公司事后支付押金,均使丙公司產生合理信賴。丙公司審查公章真偽并非強制性義務,其善意應被認可。
二、 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原則與“同一法律關系”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確立核心規則:
- 刑民分離原則:經濟糾紛與犯罪嫌疑若非“同一法律關系”,則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本案王某的詐騙罪判決未認定涉案合同事實,即表明其詐騙行為與本案租賃合同關系分屬不同法律關系。
- 單位責任獨立性:個人犯罪行為是否導致單位免責,關鍵看其民事行為(簽約)是否構成單位行為(代理)。王某的詐騙目的不影響其表見代理行為的民事效力。單位對表見代理后果的承擔,源于其自身管理疏失(如支票管理混亂、允許王某使用其名義)形成的權利外觀,與王某個人是否犯罪無必然聯系。
三、 債權轉讓的效力與乙公司的知情認定
- 轉讓規則:《民法典》第545條允許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及債務承擔(需債權人同意)。丙公司將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給甲公司,乙公司知情與否影響其抗辯。
- 知情推定:王某確認欠款并承諾歸還,乙公司支付押金的行為(尤其發生在轉讓后),結合其與王某的關聯,足以推定乙公司知曉合同主體已變更為甲公司,構成對轉讓事實的默示認可。
本案核心要旨在于:個人犯罪行為不必然阻斷單位民事責任。判斷關鍵在于:
- 行為歸屬:個人行為是否構成單位代理(有權/表見代理)?
- 法律關系同一性:犯罪行為與民事糾紛是否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因乙公司支付押金形成權利外觀而構成表見代理,其詐騙犯罪與租賃合同糾紛分屬不同法律關系,故乙公司不得以王某犯罪為由拒絕承擔合同責任。這深刻揭示了表見代理制度在保護交易安全、合理分配風險(單位擔責源于自身過錯)的核心價值,也明確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區分處理的法律邊界。
個人觀點,AI 輔助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師
業務領域:經濟犯罪的辯護與控告、刑事合規、涉外刑事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等。
李元律師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審判經歷,曾任審判長,審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積累了 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其參與或主審的案件或重大復雜,或影響較大,如傳銷林地16.8億元的某木業案、梁某數千萬元詐騙案、隗某等29人非法組織賣血案、孫某某等人消防責任事故案等,辦理了10余件因證據不足而由檢察機關撤訴的案件,以及大量職務侵占、貪污、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類型案件。此外,還專門負責審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陽區律協刑法委員會副主任,現任北京多元調解促進會調解員、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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