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隊
關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的公告
鄧盛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被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隊依法查獲,且告知15日內到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隊接受處理,但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接受處理。此后再經大隊電話告知,當事人拒絕配合處理,并且拒絕簽收由大隊郵寄送出的《催告書》,目前仍未前來處理。
經調查,鄧盛的交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規定作出處罰,現公告告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的規定,現對鄧盛違法行為人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詳見附件),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等權利。如要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請自公告之日起12日內向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隊提出(地址:玉林市玉州區一環北路399號,聯系電話:0775-2688069);如要求聽證的(依法予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單項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金額2000元及以上的處罰),請自公告之日起12日內向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聽證申請(聯系人: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法制大隊吳警官、胡警官,地址:玉林市玉州區勤政路39號,聯系電話:0775-2582983)。
以上權利逾期不提出的,即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隊將依法作出處理。
特此公告
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隊
2025年7月14日
本公告中的違法代碼依照《廣西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代碼》內容如下:
1、代碼60352: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18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代碼19013:駕駛摩托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罰款200元
3、代碼19020: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罰款200元
審核:黃英東
編輯:韋紹樓
供稿: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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