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傷害案 ——涉互毆行為的正當防衛認定
入庫編號:2023-06-1-179-001
關鍵詞:刑事 故意傷害罪 互毆 不法侵害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
基本案情: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請依法懲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15日4時許,被告人王某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三林路某公司宿舍下鋪床上玩手機,因手機聲音較大,睡在上鋪的被害人陳某心生不滿,并與王某發生口角。陳某持推出刀頭的美工刀下床,與王某發生沖突,所持美工刀劃傷王某左頭部等處,王某遂從陳某 手中奪過美工刀,將陳某面部及左手劃傷。
同時,案發時王某所穿睡衣的右側第三粒紐扣處及其內側、左肩膀前側、左袖口、右手臂上方共有五處破口。經鑒定,陳某因刀傷致面部創口,構成輕傷(一級);左手創口,構成輕微傷;王某被他人打傷,致頭皮瘢痕形成等,構成輕微傷。
在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以證據出現變化為由,申請撤回對被告人王某的起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0)滬0115刑初 3896號刑事裁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撤回對被告人王某的 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準許。裁定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王某在受到來自被害人陳某的持刀傷害后,為了保護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奪刀反傷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雖對不法侵害人陳某造成了輕傷的損害,但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關于王某在與陳某的互毆中其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經查,第一 ,王某與陳某因瑣事而發生口角,陳某為進行理論而選擇攜帶推出刀頭的美工刀下床,二人在發生肢體沖突后,王某的左顳部等處被美工刀劃傷并流血,該傷口疤痕經鑒定有7.4厘米長,且該傷口在案發當時即流血較多。故王某進行還擊之時不法侵害行為現實存在,具備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第二,王某系在頭部受傷后,從陳某手中奪取刀具并繼而劃傷 陳某的臉部。在該過程中,并無證據證明陳某采取了積極的中止措施,且王某從陳某手中奪取刀具后,雖然不法侵害行為出現了暫時的中斷 ,但陳某是否將進一步爭搶刀具或者實施侵害行為尚處于不能確定的狀態。
對王某而言,在當時的情境下其主觀上尚不能排除陳某是否還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其人身法益受到侵害的危險狀態尚未解除,故可以認定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第三,陳某因王某手機聲音過響,便 對此不滿而引起口角,且在口角升級后,陳某選擇持推出刀頭的刀具下床并找王某理論,促使矛盾進一步升級,而陳某攜帶刀具處理糾紛的方式顯然存在不當,客觀上在沖突中也導致了王某頭部重要位置受傷。
王某在頭部受傷并發現陳某手中持有刀具后,予以奪取并實施反擊行為,可以認定王某的還擊行為具有防衛目的。
第四,王某之所以采取反擊行為是因為其受傷在先,且其使用的工具系從陳某手中奪取的刀具,而非事先準備的工具,反擊部位亦是頭面部,反擊行為所造成的傷勢為輕傷。
可見,王某的防衛行為從時機、手段、強度等情節來看,均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從結果來看,造成的是輕傷的損害,并未造成陳某重傷或者死亡,即未“造成重大損害”,故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綜上所述,王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涉互毆傷害案件的定性,應圍繞是否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行為、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主觀上是否具有防衛的意圖還是互毆的故意、有無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來進行審查。
對于是否具有防衛意圖 需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包括對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 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兇器來源等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 人的主觀故意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斗毆。
對于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還擊一方的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一般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1款一審: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5刑初3896號刑事裁定(2021年9月24日)本案例文本已于2024年3月8日作出調整(刑五庭)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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