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已經注冊為圖形商標的格紋圖案作為圍巾印花進行裝飾性使用,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呢?近日,上海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真假格紋”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第G732879號商標
格紋圖案是博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某公司)最具影響力和標志性的設計元素之一,其于20世紀70年代就在英國將格紋圖案注冊為商標,并于2000年在中國獲得格紋商標的注冊,第G732879號、第13790169號、第G987322號商標(以下統一簡稱權利商標)均被核準使用在第25類服裝配飾商品上,其中第G732879號商標于2014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9年,博某公司發現綾某公司在多個網購平臺上銷售多款名為“經典英倫格子圍巾”“歐美風”“彩色格子”的圍巾商品,使用與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格紋圖案。博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綾某公司停止侵權并銷毀庫存侵權商品,另賠償博某公司損失150萬元。
博某公司認為,其格紋商標經過特殊設計,具有固有顯著性,且經過其長期、廣泛、持續地宣傳和使用,已與博某公司形成了穩定的唯一識別關系。綾某公司將與其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格紋圖案平鋪使用于圍巾上,屬于能夠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性使用行為,極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被訴侵權圍巾的吊牌、包裝袋上僅顯示綾某公司的名稱、地址,消費者看到上述信息即會認為該圍巾由其生產,綾某公司作為侵權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綾某公司辯稱,首先,被告圍巾上使用了其公司品牌文字商標,與原告圍巾上使用的“B××××”文字商標不同,故兩者區分商品來源的差異是各自的文字商標,被控侵權圍巾上的格紋圖案僅系裝飾性使用,與權利商標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其次,被控侵權圍巾系被告向第三方采購所得,綾某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包括生產,并非被控侵權圍巾的生產商,綾某公司銷售不知道構成了侵權的商品且能夠說明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等處,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即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博某公司注冊的第G732879號商標主要以駝色為底色,配以黑色、白色及紅色條紋組成。涉案權利商標均主要由三條水平狀粗直線與三條垂直狀粗直線以直角相交,形成格子圖案。在形成的較大格子中間位置,再由較細的多組十字形切割線(兩組垂直交叉的線條)從粗線形成的較大格子中間等分貫穿分割。
被控侵權圍巾上的格紋圖案雖在線條寬窄上與上述權利商標略有不同,但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加上權利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當相關公眾看到被控侵權圍巾上的格紋圖案時,易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與博某公司有特定的聯系。綾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系從案外人處購得圍巾,而被控侵權商品的吊牌上僅標注綾某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客觀上起到了表明商品生產者的作用。綾某公司生產、銷售被控侵權圍巾的行為侵犯了博某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最終,人民法院判決綾某公司停止侵權、銷毀庫存侵權商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萬元。案件上訴后,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即使抗辯作為裝飾圖案使用,如果能夠起到識別商標來源的作用,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即構成商標侵權。
原標題:《這個格紋值150萬! “大牌”維權:格紋不是你想用,想用就能用》
欄目編輯:顧瑩穎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解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