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得農省的一對夫婦因土地被違規征用,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獲得近85億越盾的賠償。然而,法院最終裁定得日立縣人委會需賠償逾6億9500萬越盾。2025年6月24日,得農省得日立縣人民法院依據《國家賠償責任法》宣判了這一賠償決定,該賠償是針對何春智和裴氏金線夫婦的土地征用損失。
背景與事件經過
2006年,得日立縣人委會決定回收何春智和裴氏金線夫婦位于仁基鄉的逾33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設仁基氧化鋁廠。2011年,得日立縣人委會強行回收了這塊土地,實際使用面積超過400平方米。何春智夫婦對這一決定提出了行政訴訟,指出該縣在回收土地的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經過多次審理,胡志明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年接受了何春智先生的部分上訴。
法院裁定,得日立縣人委會的回收土地決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且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在仁基氧化鋁廠建成時,何春智夫婦的土地中有逾386平方米并未使用,且不影響項目的運營。因此,法院撤銷了得日立縣人委會的回收決定及其對何春智先生的補償決定,同時撤銷了向仁基氧化鋁廠簽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
賠償詳情
法院接受了何春智夫婦的部分訴訟請求,判定得日立縣人委會需賠償包括房屋、工程和建筑物損失逾2億3000萬越盾,機器及生產設備損壞逾1億8500萬越盾,以及其他費用逾2億7000萬越盾,總計逾6億9500萬越盾。對于何春智夫婦提出的其他賠償請求,如因無法使用土地而造成的實際收入損失逾54億越盾和因無法生產經營而造成的實際收入損失10億越盾以上,法院未予支持。
結果與反響
何春智先生對賠償金額表示不滿,認為賠償過低,計劃再次提出上訴。這一案件引發了公眾對土地征用程序和賠償標準的廣泛關注。得日立縣人委會在2022年重新向何春智先生簽發了被回收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書,但顯然這并未完全解決雙方的分歧。
該案件凸顯了越南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和程序問題,特別是在補償標準和程序透明度方面。在土地私有制下,如何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時公平合理地補償土地所有者,仍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來源:西貢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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