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決策部署,稅務總局布了《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總局公告2025年第12號)(簡稱《辦法》);按照“稅費皆重、稅費一體、稅費協同”理念,將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納入信用評價范圍,實現稅費信用同評和制度集成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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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適用范圍略有調整、信用管理主體雙軌制
關于信用管理主體,《辦法》不再強調經營主體必須是查賬征收,且允許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其他類型納稅人繳費人(包括事業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自愿申請納入本辦法管理,但一旦申請納入評價之后,在存續期內自動納入《辦法》管理;也就是說按《辦法》規定信用管理主體包括兩種,一種是自動納入,另一種是自愿納入,信用管理主體實行雙軌制。
02
調整新設立經營主體的評價方式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距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稅費事宜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經營主體”不參與本期年度評價,此類經營主體在首次辦理稅費事宜時,按照《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和第十六條規定采取直接判級的評價方式確定評價結果為M級。
根據《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此類經營主體可在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滿12個月后申請復評,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近12個月的納稅繳費信用狀況,確定其納稅繳費信用級別,并于受理申請的次月完成復評。
例如,某企業2025年6月1日設立,辦理營業執照,6月2日在稅務機關辦理信息確認;2026年年初,信用評價時該企業屬于“距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稅費事宜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經營主體”不予評價;2026年6月2日,因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滿12個月,企業申請復評,稅務機關受理并按照評價指標打分,最終評定B級。
03
新增直接判級情形及明確相應指標口徑
直接判級適用于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稅費事宜的經營主體或者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經營主體。
1.新增了直接判D級的四個信用評價指標
上述“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經營主體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者走逃(失聯)戶時,或者經營主體的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記入失信信息、納稅繳費信用判為D級時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該經營主體從事民事活動0 的負責人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等。“注冊登記、負責經營”是指以新注冊登記或變更的方式成為經營主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情形。
2.調整了”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界定口徑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新設立經營主體或者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但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為M級”;其中,“生產經營業務收入”是根據經營主體在評價年度內有無向稅務機關申報反映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申報記錄綜合確定,包括:增值稅銷售額(含預繳申報的銷售額)、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含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的營業收入、月(季)度預繳申報的營業收入、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分支機構分配所得)、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等;以投資作為主營業務的經營主體還包括取得的投資收益或利潤。
與舊政策“生產經營業務收入”僅是指主營業務收入相比,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界定口徑更加科學,對建筑企業異地分公司等很多經營主體都是利好,提高了獲評A或B級機率,增加了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可能性。
04
住房公積金年度結息
1.大多數企業起評分提高至93分、獲A級的可能性大增
《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經營主體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經常性指標中納稅繳費信息齊全的,從93分起評,不齊全的,從90分起評”。
(1)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齊全:是指經營主體在評價年度內存在稅費申報、稅費款繳納、發票與稅控器具或登記與賬簿等經常性指標信息,且近三個評價年度內,稅務管理系統中存在納稅評估、大企業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或稅務稽查出具的決定(結論)文書記錄等非經常性指標信息。
(2)非經常性指標缺失:是指近三個評價年度內,稅務管理系統中沒有相關稅務檢查出具的決定(結論)文書的記錄。
(3)經常性指標中納稅繳費信息齊全:是指評價年度內稅務管理系統中經營主體有稅款和職工的社會保險費申報記錄。
因此,與以往的政策相比,起評分制度發生了變化:即近三年有檢查記錄且有日常辦稅繳費記錄的從100分起評、近三年沒有檢查記錄、但有日常辦稅繳費記錄的從93分起評、近三年沒有檢查記錄、且日常辦稅繳費記錄不全的從90分起評,現在大多數企業是從93分起評,獲A級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新增幾個重點評價指標
3.調整幾個指標的扣分(判級)標準
05
調整信用修復機制和修復標準、信用修復制度更加合理
《辦法》中的《納稅繳費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明確了信用修復的具體情形及對應的修復標準。
1.加大了輕微失信行為修復力度
新增了一檔信用修復標準,即失信行為發生后3日內糾正的,可按100%修復原扣分分值,企業發現失信行為后立行立改、及時糾正,即有機會修復全部扣分。同時,適當提高了原有修復標準的加分比例,由原來的挽回80%、40%、20%的扣分損失調整為挽回80%、60%、40%的扣分損失,鼓勵企業盡早糾正。
2.建立了欠繳稅費指標漸次修復機制
針對企業因經營困難等原因難以一次性全部繳清稅費款,導致無法滿足信用修復條件的情形,《辦法》引入了漸次修復機制,即可以根據補繳稅費款占比和補繳及時性,綜合計算修復加分,鼓勵企業積極補繳稅費款。
例如,某企業2025年10月因已代扣代收稅款50萬元、未按規定解繳被扣11分,2025年11月在30日內繳清10萬元,修復加分1.76分(11*80%*20%);2025年12月在90日內繳清30萬元,修復加分3.96分(11*60%*60%); 2026年2月在90日后繳清10萬元修復加分0.88分(11*40%*20%);最終累計修復加分6.6分。
3.新增了“整體守信修復”情形
為了解決嚴重失信行為等部分評價指標扣分后無法修復的問題,同時鼓勵企業盡可能減少失信行為。《辦法》針對已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律責任,且自評價年度內最后一次評價指標扣分發生后連續6個月以上無新增失信行為記錄的,以每滿1個月無新增失信行為記錄恢復1分的方式修復其扣分分值(最高不超過11分)。
例如某企業信用得分70分,最后一次扣分是2025年6月某次發票違規記錄,到2025年12月持續無新增失信記錄的,則以每滿1個月恢復1分的方式修復其扣分分值(最高不超過11分)。
4.細化了直接判D指標修復條件
以往直接判D級的經營主體申請信用修復前需滿足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失信行為記錄等條件,信用修復“等待”時間較長、難度較大。《辦法》進一步細化直接判D指標的修復條件,根據偷稅金額、罰款倍數、罰款金額、補繳時間等要素,將信用修復“等待”時長分為3個月、6個月和12個月3檔,提升信用修復精細化水平,體現過罰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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