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檢察院檢察官對案情進行研討。
因為有著較高的收入潛力和工作自由度,“網紅”“主播”如今吸引著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入圈,與此同時,也給了部分網絡傳媒公司“乘虛而入”動起歪腦筋謀利的機會。
7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檢察院檢察官走進高校,開展大學生創業就業法律指導,并以該院辦理的一起“網紅孵化”詐騙案為例,提醒大學生在就業、兼職時務必擦亮雙眼,謹慎簽約。
應聘落入陷阱
2022年6月,喜歡網游的小文(化名)大學畢業,但工作一直沒有著落。一天,他上網時被一則招聘信息吸引住了——杭州一家公司正在招聘游戲主播,承諾“保底薪資5000元,小白也能上,包培訓包推廣”。
這份工作聽上去既能玩游戲又能賺錢,小文很是心動,隨即添加了對方聯系方式。很快,他順利通過了線上面試,并在對方的反復催促下,通過線上軟件簽署了合同。
簽約之后,公司既沒有對小文進行上播前的專業培訓,直播時也沒有給予運營支持。直播進行了一周,因效果不佳沒有收益,小文向公司提出解約要求。
令他沒想到的是,公司直接拿出合同,告知其行為構成違約,要求賠償公司包括直播運營、財務人力投入及推廣費等損失,否則將對其提起仲裁或起訴,按合同賠償公司50萬元違約金。得知此事的小文慌亂不已,經過多次協商,最終在賠付公司2500元后才得以成功解約。
同樣,該公司還有多名主播在要求解約時,過程頗為波折。最終因違約金過高等問題,他們沒有與公司協商達成一致,被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在辦理相關案件中,發現該公司替換了部分合同內容,存在故意偽造證據,涉嫌虛假訴訟的行為,遂對該公司進行司法懲戒,作出了處罰20萬元的決定。同時,法院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處理。2022年8月,該公司負責人徐某等4人被抓獲歸案,一場精心謀劃的騙局逐漸浮出水面。
牽出一場騙局
據徐某交代,其經營的公司主要從事直播運營業務,但公司一直入不敷出。后來,他發現網絡上主播與公司的糾紛案件層出不窮,便心生一計,讓主播“主動違約”,隨后要求其賠償違約金,以此謀利。
但公司簽約的主播數量有限,想讓主播“主動違約”并非易事。為此,徐某等人精心編織了一套“網紅孵化”騙局。
首先是廣撒網式招募主播。從2021年12月起,徐某等人便開始打著直播運營的幌子,不設置招聘門檻,以固定保底薪資吸引應聘者面試并與之簽訂合同。
但實際上,他們在合同中暗設苛刻義務條款,如連續10分鐘未直播即視為掛機、不得私下接受打賞等。徐某表示,這些條款很難做到,只有這樣違約的概率才大。
徐某等人還利用線上簽約軟件無法將文字放大的缺陷,故意使用頁數多、字體小的合同,阻礙被害人看清合同細節、合同違約條件,甚至謊稱后期可以更改合同內容,欺騙應聘者簽訂合同。
等應聘者入職后,該公司又采取“放養”策略,不提供或僅提供低質量的運營服務。徐某甚至還用“小號”與主播互動,以“釣魚”的方式誘騙主播做出特定的行為從而認定主播違約,以此為由不向主播支付保底薪資,讓主播被迫或者主動提出解約。
隨后,公司便立即以合同為憑據,向其索要相當于公司投入資金十到十五倍的高額違約金或賠償金,最高可達200萬元,并以將提起訴訟或仲裁向主播施加壓力。
面對巨額的索賠,主播通常選擇與公司進行協商,最終多以支付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的金額達成和解。徐某等人正是通過這套操作,實現了騙取主播支付賠償金的目的。經查,截至案發,詐騙金額達22萬余元。
精準認定犯罪
案發后,徐某等人一直不認罪。2023年2月,他們因涉嫌虛假訴訟罪、敲詐勒索罪被移送至錢塘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受案后,該院檢察官仔細審查案卷,并多次訊問徐某等人。4人堅稱“這只是行業常規操作,并不違法”。
主播行業、傳媒公司作為新就業形態,有諸多行業內部規則,并不為外人熟知。這樣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具體涉嫌哪些罪名?
通過查閱司法案例等,檢察官了解到,民事案件中確有判決主播賠付高額違約金的案例,但相關主體主要為網絡傳媒公司及公司傾力孵化的大網紅、大主播等,且經紀公司與網絡主播平等協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一般認定為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巴ㄟ^親自體驗合同簽訂過程,研究合同條款、咨詢專業機構等,我們厘清了徐某等人未清晰說明違約責任、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失衡、運營支持缺失、肆意認定違約、轉嫁運營成本等做法,背離行業規則,與普通民事合同糾紛存在明顯區別,涉嫌刑事犯罪。”辦案檢察官介紹。
為進一步認定犯罪行為,檢察官又重點審查其虛構事實、非法占有目的及脅迫手段等內容。經審查認為,該公司與主播之間存在真實的勞務關系,雖有部分證據替換的情況,但不符合虛假訴訟罪“捏造民事法律關系”的核心構成要件,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同時,徐某等人自始隱瞞招募主播的真實目的,并非為正常合作運營,而是意圖誘使被害人簽訂合同,蓄意制造違約陷阱,使其陷入錯誤認識后以此“索賠”,從而實現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在此過程中,雙方之間協商余地較大,被害人并非出于被脅迫而交付財物,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綜合考慮下,檢察機關認為徐某等4人以運營直播為幌子招募主播,通過在合同中暗設苛刻義務條款、隱瞞合同違約條件、設定高額違約金、虛構高額投入清單等詐騙圈套,惡意制造主播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等情形,并通過對主播提起仲裁或訴訟予以施壓的方式,獲取主播賠付款,涉嫌詐騙罪。2024年1月,錢塘區檢察院對徐某等4人提起公訴。同年11月,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徐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至一年不等,各并處罰金。現判決已生效。
“法治是新產業新業態健康發展的堅實后盾。高質效辦理新業態領域犯罪案件,精準辨罪定責,筑牢法治底線,是檢察機關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也是對新業態健康發展的堅定護航?!卞X塘區檢察院檢察長呂靜表示。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史雋 周易 沈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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