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聯合投資短劇,約定一方負責發行。該方與發行代理方簽訂發行代理協議,產生糾紛后未提起訴訟,該方是否存在過錯?
約定
甲乙簽訂短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雙方共同投資短劇,制作費40萬元,雙方各出資20萬元,甲負責拍攝、制作和發行。雙方按出資比例分配發行收益。
履行
短劇制作完成后,甲與丙簽訂發行代理協議,委托丙代為發行短劇。短劇上線10個月后,丙書面告知甲收入未抵投流成本,無收益。后乙以甲未按照約定的演員拍攝制作為由訴請解除合同。
爭議
庭審中,乙提出甲僅以丙出具的通知便確認無收益的事實,未進一步要求丙提供收入和成本的憑證、依據,甲存在過錯和違約。甲辯稱,乙已經提起解除之訴,合同的效力是否終止處于不確定狀態,需經法院生效判決的確認。甲曾要求丙提供發行收入和支出的憑證,但丙未提供。如進一步處理糾紛,需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甲乙雙方合同未約定若因發行代理方合同糾紛而引發的訴訟,訴訟費、律師費如何負擔,但雙方之間系聯合投資關系,對于訴訟事務,應共擔成本,相關事務應共同協商。在雙方爭議解決后,甲再推進與丙的訴訟。
問題
甲之抗辯,能否成立?
評析
本文認為,甲的抗辯主張有合理性。理由如下:
首先,違約以存在約定義務或法定義務為前提,雙方合同中并未對若對發行代理方出具的數據有異議應如何處理,更未約定甲必須提起訴訟以及如何提起訴訟,故乙關于甲違約的主張缺乏合同依據。
其次,甲乙之間系聯合投資關系,而且雙方的投資比例相同,對于短劇相關事務,應共同協商處理,對于相關的支出及成本應共擔。與丙的合同雖以甲名義簽訂,但如提起訴訟,涉及訴訟方案的制訂、律師的選擇、訴訟費的負擔、律師費的確定及墊付等問題,前述問題均需由雙方協商確定。在乙主張解除合同,提起訴訟的情形下,合同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甲無法與乙協商訴訟事務,更不能要求乙分擔相關的成本,即便甲提出前述主張,乙也會以合同已解除為由拒絕。該情形下,甲先應對與乙的訴訟,待糾紛解決后再對丙提起訴訟符合邏輯。如果法院判決確認甲乙之間的合同已經解除,則甲獨自處理與丙的訴訟事務,獨自承擔相關的成本,如果判決駁回乙的解除訴請,合同仍然有效,甲再與乙協商對丙的訴訟事宜,此時乙不得拒絕。反之,若在與乙訴訟期間,甲未與乙協商單方提起對丙的訴訟,若未來判決駁回乙的解除訴請,乙可能會因甲未與其協商擅自提起訴訟而追究甲之責任,更為重要的是,關于訴訟相關費用如律師費等,因未經乙確認,乙存在異議,雙方對此也可能產生糾紛。所以,在甲乙關于解除的爭議解決之前,甲擱置與丙的爭議,待甲乙糾紛解決后再處理的主張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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