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發布行政處罰信息(魯金罰決字〔2025〕55號),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行因浮利分費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50萬元。
同日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金罰決字〔2025〕53號)顯示,劉群(時任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行大客戶一部客戶經理),對浮利分費負有責任,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金罰決字〔2025〕54號)顯示,馬波(時任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行大客戶一部總經理),對浮利分費負有責任,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萬元。
資料顯示,“浮利分費”是指銀行為滿足上級行對中間業務考核的需要,在對企業貸款定價時,根據企業的綜合回報率等因素確定貸款利率總體上浮幅度,再人為地在貸款利率上浮部分中切出一塊作為中間業務收費。通俗講就是銀行通過分解利息并額外收費的方式變相提高貸款利率,是一項違規操作。《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中曾明確指出,銀行機構“不得浮利分費”,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據不完全統計,2024年全年,交通銀行總部及其子公司、下屬機構(含一級分行、二級分行、支行、營業網點等)全系統及相關個人遭監管部門行政處罰達145起,罰沒金額累計超過5800萬元。
年初菏澤分行曾因浮利分費被罰40萬元。
梳理發現,交通銀行在省內的多家分行也多次因為違法違規被監管處罰通報。
2025年1月,交通銀行菏澤分行同樣因“浮利分費”的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罰金40萬元。
陳家銘(時任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澤分行公司業務部客戶經理)、王建(時任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澤分行公司業務部總經理)被分別處以5萬元、6萬元罰款。
另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近年來發布的罰單發現,山東轄區內的交通銀行還存在貸款“三查”不盡職、貸后管理不到位、違規轉嫁經營成本等違法違規行為,均遭處罰。比如,交通銀行臨沂高新區支行、交通銀行臨沂蘭山支行、交通銀行臨沂沂河新區支行等均因“貸款‘三查’不盡職”這一違法違規行為,各被處以2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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