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方某,男,1996 年出生,中專文化程度,系無業人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現住浙江省杭州市。
經審理查明
2024 年 5 月 31 日,方某非法利用被害單位某某公司設計的供用戶購物的微信小程序“XXX”內的上傳功能,通過網頁抓包分析技術、切片上傳技術,將其購買的“XX視頻”(后改名為“XXX劇”)APP 內部分播放的視頻轉換成 TS 文件后切片偽裝成 PNG 圖片文件,分段上傳至上述“XXX”阿里云服務器,并在上述“XXX劇”網站提供播放鏈接,利用 XXX 阿里云服務器的 CDN 流量,供網絡用戶觀看上述視頻。
截止案發,被告人方某通過上述方式造成被害單位 2024 年 6 月期間阿里云流量費用損失共計人民幣 9 萬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方某家屬向被害單位退賠人民幣 95,000 元,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方某處扣押作案工具手機 1 部、電腦 1 臺;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方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 2,000 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方某非法控制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他人損失達人民幣 9 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方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已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均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被告人方某的辯護人以其當事人屬如實供述罪行等為由,請求法庭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因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方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1部、電腦1臺予以沒收。
誡勉語:方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