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大連工業大學校長千金遇人不淑,對方拍了很多私密的影像發到網上,該追究誰?是校長千金,還是校長千金交往過的某渣男?學校能開除校長千金嗎?
相信這件事情如果發生在法學學科建設好的大學,辦學層次都不用上升到清北或者復交,就說中國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等原司法部下轄的高校,校方處理起來都會謹慎得多。
具體可能會這樣處理:
①保留李某某的學籍,并準予其休學
學校直接開除她會有程序上的問題,后面會講。但這事要反過來想,都鬧這么厲害了,旁人指指點點,她還會來上學嗎?肯定不會啊!那就給她留個臺階——休學。
這樣家長也不會來鬧,李某呢也有轉圜余地。可以考慮到國外讀書,如果她精神強大,休一年以后,熱度消退了,再來上學也可以。
②普及法律常識,妥善回應輿論質疑
李某是成年人是大學生,又不是中小學生。從法理上講就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自己為自己行為承擔責任,學校不是其法定監護人(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說難聽點:她的私生活只要沒違法,跟學校有根毛的關系啊?本來就是:學校是學校,學生是學生。
③如李某轉學和退學,提供一切方便
出了這么大事情,李某覺得來學校沒臉見人,要轉學和退學,學校沒必要刁難她。學校應該不帶任何情緒地,跟她講明所有選擇的利弊,提示她與家人協商后再行決定。
把決定權交給學生自己的好處是很明顯的:一是不會出錯,后頭會講;二是很人性化,對自己學生做到了仁至義盡。
現在講講學校直接依據校規直接開除李某的風險。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及教育規章,學校并非只能在學生觸犯刑法時才能開除學生,但開除學籍這一懲戒措施有明確的法定適用條件限制。
所謂限制就是受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嚴格約束。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學校可開除學籍的情形僅限于以下八類:
- 違反憲法或危害國家安全(如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
- 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 受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惡劣;
- 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
- 學術不端情節嚴重(如抄襲、買賣論文);
- 嚴重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 侵害他人權益造成嚴重后果;
- 屢次違反校規經教育不改。
在具體事務上,適用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也就是:處分需與過錯嚴重性相適應,優先教育而非直接剝奪受教育權。
大連工業大學開除李某的依據是該校校規第十九條第六款(“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及《規定》第三十條第六款(退學條款)。但這一處理存在實體與程序雙重問題:
實體違法
李某某的私人行為未直接擾亂校園秩序,視頻傳播責任在Zeus(也就是那位外國渣男),而非李某某,而將個人私德與“國格”掛鉤缺乏法律依據。
*《規定》第五十二條明確限定了開除條件,校規不得突破上位法框架。
校規越界
該校校規中“禁止未婚性行為”“禁止與外國人交往”等條款,被認為干預私權且違背《民法典》對隱私權的保護。
*《教育法》第43條指出:高校自主管理權不得減損公民基本權利。
程序瑕疵
學校引用《規定》第三十條(退學條款)作為開除依據,屬于法律適用錯誤。退學針對的是學業或健康問題,與違紀處分性質不同。
*《規定》第55條指出:處分需程序正當,包括充分告知、申辯權保障等。
侵隱私權
公告中直接公開學生全名,涉嫌違反《民法典》第1032條及《個人信息保護法》。
*司法機關對嫌疑人尚保護隱私,校方公開處分程序不符合比例原則。
為了改善自身現在和未來的處境,建議李某某依法按先后次序維權:
校內申訴
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書面異議(需在收到決定后10日內);
行政申訴
向省級教育部門申訴(如遼寧省教育廳);
行政訴訟
以大連工業大學為被告,訴請法院撤銷開除決定,并審查校規合法性;
民事索賠
就隱私權侵害要求校方賠償精神損害。
所以,本人之前會說這種事情(開除李某)不會發生在法學學科建設好的大學。
道理很簡單,法學學科建設好的大學,制定校規時,會避免校規與成文法相矛盾,而處置這類事情呢,會確保程序合法。
為了自己的所謂聲譽,著急把學生趕出學校,也不細究被網暴學生是否是受害人,其實是在狠狠砸大連工業大學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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