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閑娛樂“K個歌”,熱門歌曲全都有,但你在KTV唱的歌,很可能未經授權。當合同責任遇上版權糾紛,又該如何劃分責任?來看騰沖市人民法院審理的這個案例。
2021年5月,騰沖市甲公司與成都市乙公司簽訂《KTV承包經營協議》,約定由乙公司承包經營甲公司KTV場所。2023年3月,雙方簽訂《承包合同終止協議書》,約定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于2022年11月15日終止,乙公司在承包經營期間產生的全部費用(含版權費及甲公司維權費用)由乙公司承擔。合同履行期間,因乙公司未支付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下稱音集協)的版權費,導致甲公司被音集協起訴侵權,法院判決甲公司賠償版權損失14萬余元。為追償損失,甲公司起訴至法院。
甲、乙兩公司自愿簽訂《KTV承包經營協議》和《承包合同終止協議書》,約定合同期間雙方義務,應當按照兩份協議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乙公司在承包經營期間未支付版權費,導致甲公司作為營業執照主體被法院判處侵權賠償,乙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應賠償甲公司相關損失,并按協議支付律師費等維權費用。法院根據庭審,扣除雙方合同期間外侵權時長后,查明乙公司未支付版權費的侵權時間為530日。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各項損失10余萬元,并駁回甲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數字時代,音樂已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當音樂作品被隨意濫用,知識產權糾紛也隨之產生。KTV作為最常見的音樂作品經營場所,使用他人作品(音樂、影視等)時,應通過正規渠道獲得授權。若委托他人經營,需在合同中明確知識產權合規責任,并定期監督履行情況,避免“背鍋”風險。“市場經營,法律護航”,無論是合同履行還是知識產權保護,唯有守法誠信,才能行穩致遠。廣大經營者應以此為鑒,筑牢法律防線,保障自身權益。
本報記者 張恒 通訊員 李維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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