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平臺一鍵下單
長距離運輸秒變“小問題”
但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了
這“鍋”該誰背?
是承運人、平臺,還是另有隱情?
基本案情
陳某甲在某貨運平臺軟件上接單,承運了陳某乙4箱石材貨物的運輸訂單,分別從廣東省云浮市運至汕頭市以及揭陽市。經雙方約定,運費為1000元,貨到付款。由于陳某甲在運輸過程中造成了該批貨物其中的一箱石材受到損壞,導致沒有按照約定將貨物安全送達目的地,陳某乙遭受了經濟損失5570元。陳某乙要求陳某甲賠償其經濟損失,但陳某甲沒有做出任何經濟歸還行為,經催收未果,陳某乙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云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某乙通過某貨運平臺與被告陳某甲訂立貨物運輸協議,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對于運輸途中涉案石材損壞的原因,根據陳某乙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陳某甲認為是貨物放置方向不當導致貨物損壞,但本案中陳某甲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貨物損壞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等造成,且貨物是陳某甲包裝的,陳某甲作為承運人及司機,對貨物進行安全裝車、固定檢查以及安全運輸到目的地是其應盡的義務和責任。陳某甲雖然在案涉貨物發生損壞后向陳某乙反映是由于貨物放置不當所導致,但陳某甲并未在運輸前向陳某乙提出該問題。且陳某乙在貨物運輸前已提醒陳某甲注意貨物的包裝及固定情況,其作為托運人已經盡到合理的提示注意義務,但陳某甲并未按其提醒操作。為此,本院依法判決陳某甲支付貨物損失費5570元給陳某乙。
法官說法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商品、物資流通的需要,道路運輸行業呈快速發展。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應履行依約將貨物安全運輸至指定地點的義務,除此之外,承運人在運輸前,應對貨物數量、外觀狀況、貨物包裝及貨物的固定情況等進行必要查驗。當貨物發生損壞,若承運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貨物損壞是在運輸前發生,亦無法證明貨物損壞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等造成的,則承運人對于貨物的損壞不存在免責事由,應對貨物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八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二十七條 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供稿:云城法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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