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承認《掃毒風暴》在描繪盧少驊如何由正變邪這方面堪稱精彩,但在許多與法律、法規相關的內容上,卻總會給人一種“別問,問了我也不說”的倔強感。
無論是在描定林強峰這個正面角色時,還是在處理盧少東這些邊緣角色時,都有這種問題存在。
雖然沈萍與夏訊母子的案件最終塵埃落定,雖然名伶吸毒惹得兒子因毒喪命讓人唏噓,但作為一名緝毒警察,林強峰在處理證據證物上的任性,是不是多少有點知法犯法的味道了?
若不是因為林強峰看到吸毒者偷錄的錄像帶,或許他很難有足夠的證據和理由鎖定沈萍這個重要的突破口,也無法從沈萍口中得知金雙喜這個西港最大的冰毒頭子。
可當林強峰看到沈萍母子的故事見諸報端后,當沈萍母子的案件塵埃落定后,即便還沒有將金雙喜這個大毒梟抓捕歸案,林強峰還是在沒有經過任何領導同意,也沒有進行任何報備的情況下,私自將記錄著沈萍吸毒過程的錄像帶一把火給燒掉了。
或許在林強峰的認知中,這盤錄像帶只是他自己的私人物品,可在筆者看來這本該是一系列案件中非不是決定性卻也是至關重要的物證之一。
如果這一切屬實,那么林強峰這種私自損毀與當事人有關證物的行為,是否屬于嚴重違反執法紀律,甚至應該被認定為構成刑事犯罪呢?
無論是從《警察紀律條令》還是《刑法》等方面來看待林強峰的這種行為,即便是按最低的一般違規來處理,都應該會有記過、撤職甚至是開除等處分。
如果從嚴處罰或情節嚴重的話,這種濫用職權毀滅證據的行為,甚至可能會讓林強峰面臨三年以上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可最終大結局時的林強峰,會因為當年自己這種可能只是意氣用事的行為,承受來自法律與規則的嚴厲懲罰嗎?
又者即便是到了大結局的時候,《掃毒風暴》會選擇性遺忘掉這段很可能導致林強峰接受牢獄之災的劇情呢?
相比起林強峰的無視法律行為,在第十二集開篇處關于盧少東的處罰結果,就更讓人感到一頭霧水莫名其妙了。
在完全沒有任何審判與調查結果的情況下,在林強峰曾經跟王輝說過沒幾天就應該會放出來的前置劇情下,怎么就如此突然的被判了五年的有期徒刑呢?
在只有短短十幾天的時間內,盧少東是如何經歷了調查、取證、公訴、庭審等一系列流程,最終被關進監獄一待就要五年的,而這五年的有期徒刑,又是以什么罪名判罰下來的呢?
如果按《刑法》中的“走私罪”來判罰,盧少東適用的是“走私毒品罪”還是“一般走私貨物、物品罪”呢?
如果是按“走私毒品罪”來判罰,冰毒重量達到50克以上,就足以判處盧少東無期或死刑了。
如果是按“一般走私貨物、物品罪”來判罰,在盧少東公司所有資產依舊沒有解凍甚至是充公的情況下,他算是“偷逃稅款數額特別巨大”呢?還是“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節呢?
如果真有以上兩條其中之一的話,盧少東的起步刑期應該是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才對。
如果沒有達到以上兩條中的任何一條,那么盧少東公司所有的現金直到他被判刑入獄,都沒有一個合理或明確的說法,是不是有點說不過去了呢?
當然,這樣一種處理結果,或許只是為了倒逼盧少驊鋌而走險去制作冰毒,畢竟只有在山窮水盡之時,盧少驊這種把腦袋別在褲腰帶上的行為,才能在邏輯上說的通。
可如此一來,盧少東被莫名其妙就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這事,可就成為一樁無頭公案了,很可能直到最終大結局都不會有人再提及為何如此判罰,以及公司賬上的幾百萬何去何從了。
看到這里的朋友,或許會有人覺得筆者多少有些吹毛求疵,但作為堪稱黑馬的刑偵神劇,只希望編劇或導演在編織劇情邏輯和最終剪輯成片時,能尊重一下觀眾那也許沒有多高的智商。
無論是私自燒毀錄像帶,還是莫名其妙的五年有期徒刑,難道說只需要讓我們盲目相信這是對的、這是真的就可以了嗎?
關于《掃毒風暴》的解讀暫時先寫到這里,更多精彩解讀且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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