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極海新聞2025-07-12 12:08
鐘某與蔡某原系合伙生意人,散伙后因債務糾紛引發訴訟。2022年9月核算顯示,蔡某欠鐘某1600余萬元。
但是,在兩年之后的2024年1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在執行時下了裁定,裁定結果是兩人在債務相抵之后,蔡某只欠鐘某200余萬,鐘某質疑法院“以執代審”,申請復議到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年6月27日,欽州市中院撤銷了這個裁定,并發回重審。
案情回顧:九年糾紛反復拉鋸
鐘某與蔡某于2014年散伙后,因股權、債權債務等問題產生訴訟。針對蔡某的執行生效判決早在2015年即已生效,卻一直未得到執行。直至2022年4月,經鐘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訴,該案才恢復執行。
2022年8月17日,欽州中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鐘某與蔡某雙方互負債務,由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將兩案并案執行。
2022年9月2日,欽南區人民法院作出債務核算結果通知書,截至當日,蔡某欠鐘某2856萬余元,鐘某欠蔡某1286萬余元,核算結果為蔡某還應支付鐘某1600余萬元。
原本,按照該結果作出執行裁定,明確蔡某還應支付鐘某1600余萬元即可,但事情出現了意想不到的轉機。
(欽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案件債務核算表)
爭議:欠款額從1600萬到200萬
當這張債務核算表出來后,法院并未下達執行裁定。直至兩年后的2024年12月21日,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才作出(2024)桂0702執異92號執行裁定。該執行裁定書顯示,申請執行人鐘某與被執行人蔡某兩案的執行標的額相互抵銷,兩案債務相抵后,被執行人蔡某尚應給付鐘某200萬元。
在“本院認為”部分,裁定書中載明:鐘某與蔡某之間的互負債務時間點可追溯至2011年12月31日,鐘某及企業在申請恢復執行時主張以申請抵銷時作為互負債務的抵銷時間點,這與雙方約定及生效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相違背,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從1600余萬元到200萬元,鐘某認為,欽南區人民法院的這份裁定違背客觀事實,屬違反法律規定進行債務計算與抵銷。同時,經辦法官完全否定了此前由該院自身作出的執行案件債務核算通知書等文件,這屬于“以執代審”。
(欽南區人民法院(2024)桂0702執異92號執行裁定書)
終審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重審
鐘某不服該裁定,申請復議至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欽州中院認為,一審法院對事情未能查清且審查程序上存在不當之處。2025年6月27日,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撤銷欽南區人民法院(2024)桂0702執異92號執行裁定,發回重新審查。
此次裁定也許為這起糾紛帶來新轉機。(記者思遠)
北極海新聞“拍案說法”律師觀點: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于曉荷律師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法定抵銷權的行使要件為:1.當事人雙方必須互負債務、互享債權;2.雙方債務均已到期;3.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4.不屬于根據債務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法定抵銷權的行使方式為抵銷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而非以成立在先的判決為生效時間。因此,無論是從保護生效判決“既判力”角度,還是從遵守法定抵銷權行使的法律規定角度,都應當重新審查是否應當適用法定抵銷權及行使抵銷權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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