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48歲大哥在家吃饅頭被噎死,家屬拿著10萬意外險保單去理賠,結果保險公司直接拒賠! 雙方鬧上法院,最后結果出人意料!這案子不僅涉及保險糾紛,更給所有人提了個醒:買保險不注意這些細節,真可能白花錢!
一、事件回顧:一口饅頭引發的保險大戰
2023年11月,上海48歲的潘某和母親在家吃飯,啃饅頭時突然暈倒,急救人員趕到時人已經沒了。死亡證明寫的是“猝死”,但家屬發現他口腔里還有沒咽下去的饅頭,認為“噎死”屬于意外,而他們早在2017年就給潘某買過一份30年期的意外險,保額10萬。
沒想到,保險公司一口回絕:“猝死不賠!”理由是:
1. 潘某生前有基礎疾病,死亡主因是“猝死”,屬于疾病范疇;
2. 保險合同里寫了,“猝死”是免責條款。
潘某家屬很生氣:“明明是被饅頭噎死的,憑啥不賠?”一紙訴狀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二、法院怎么判?關鍵法律點分析
這案子的爭議焦點就兩個:
1. 潘某到底是被饅頭噎死,還是因病猝死?
2. 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到底算不算數?
1. 死因之爭:誰舉證誰吃虧?
家屬說是“噎死”,保險公司咬定“猝死”。但問題來了——潘某的遺體已經火化,沒法做尸檢!保險公司立馬搬出《保險法》第21條:“事故發生后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否則死因不明的鍋得家屬背”。
但法院并不認可保險公司的說法!
法院認為:根據急救記錄和家屬描述,潘某死亡時嘴里有饅頭,窒息可能性極高;保險公司說是“猝死”就得自己舉證,比如提供潘某生前疾病的詳細記錄,證明疾病直接導致死亡。但保險公司沒拿出實錘證據,光靠合同里的免責條款可不行。
在保險糾紛里,如果死因不明,保險公司想拒賠就得自己證明符合免責情形,而不是讓家屬自證清白。這就是《保險法》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2. 免責條款的“坑”:保險公司必須說清楚!
保險公司辯稱:“合同里寫了猝死不賠!”但法院認為《保險法》第17條寫得明明白白:免責條款必須加粗、標紅、口頭或書面明確告知,否則無效!
問題來了:保險公司能證明自己把“猝死不賠”這條用加粗字體標出來了嗎?銷售保險時有沒有口頭提醒過家屬“猝死不算意外”?
如果都沒做到,那這免責條款就是“霸王條款”,法院絕不認可!
三、調解結果:保險公司賠了4.8萬
最后,法院考慮到家屬確實沒及時報案(影響了死因鑒定),但保險公司也沒充分證明潘某是“猝死”,于是各打五十大板:原本10萬保額,調解后賠4.8萬。
這案子一出,網友議論紛紛:
支持家屬派:“吃饅頭噎死不是意外是啥?保險公司就是不想賠!”
支持保險公司派:“猝死本來就不算意外,家屬自己沒搞清條款?!?/p>
理性派:“買保險前不研究條款,出事才發現被坑,怪誰?”
作為法律人,說句公道話:
1. 意外險的“意外”有明確定義——必須滿足“外來的、突發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四個條件。像猝死、中暑、食物中毒等,很多保險都不賠!
2. 買保險一定要看免責條款! 別聽銷售忽悠,自己逐字讀完合同再簽字。
3. 出事后第一時間聯系保險公司! 拖久了證據沒了,理賠難度直接翻倍。
這案子看似是個“饅頭引發的血案”,實則暴露了保險行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普通人根本搞不清哪些能賠、哪些不能賠。法院的判決其實傳遞了一個信號:保險公司不能光拿免責條款當擋箭牌,必須盡到明確告知義務!
讀者朋友們,你對這案子怎么看?你覺得保險公司該賠10萬嗎? 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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