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說無憑,立字為據”
借條是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核心憑證
但若是被告堅稱借條系被脅迫所簽
法院又會如何認定?
2025年7月24日下午,市法院金融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子,本次庭審邀請市人大代表、律師協會代表及社會公眾參與旁聽。庭審前,金融庭法官助理榮碩偉向旁聽人員介紹了本案一審的基本情況、當事人上訴的理由、主要爭議焦點以及選取本案公開宣傳的價值意義,幫助旁聽人員快速熟悉案情,更好提升旁聽效果。
案情簡介
案涉借條是臧某甲的本家堂弟臧某乙在2015年11月份與胡某某同居期間,毆打、拘禁胡某某,逼迫胡某某出具的兩張借條中的一張,案涉借條應該是臧某乙提供給臧某甲的,臧某乙還曾將該借條拍攝照片發送給胡某某后來的丈夫。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臧某甲與胡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臧某甲持借條主張胡某某償還借款本金7萬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胡某某辯稱借條是案外人臧某乙逼迫所寫,與臧某甲不存在借貸關系,但胡某某提供的住院病案、眾興派出所報警材料、光華路派出所報警材料、臧某乙發送借條照片給其丈夫等證據中,均無借條系被逼所寫的直接證據,故不予采信。一審判決胡某某償還臧某甲借款本金7萬元。胡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庭審現場
本次庭審由市法院金融庭庭長高曼莉、金融庭副庭長朱庚、審判員仲召虎組成合議庭。庭審中,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有序地展開調查,組織辯論。庭審過程規范、高效。
裁判結果
在充分聽取訴辯雙方意見、保障訴訟參與人各項權利的基礎上,合議庭經評議后認為:本案是民間借貸糾紛,臧某甲作為出借人,主張與胡某某之間成立7萬元的借貸關系,臧某甲要就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以及款項交付的事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胡某某否認與臧某甲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并主張案涉借條系受案外人臧某乙脅迫出具,胡某某對其反駁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首先,臧某甲雖然提供了胡某某出具的借條,主張借款時間在2015年5月和9月,但其對于借條出具時間在一審三次庭審和二審庭審中的陳述出現多次反復,從借條是在落款時間2015年4月29日出具到借條是在2015年10月至12月期間補寫,且臧某甲不能對借條落款時間與其主張的款項出借時間不一致以及為何日期倒簽做出合理解釋。其次,臧某甲對于款項的交付也沒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加以證明。最后,案外人臧某乙向胡某某丈夫發送的兩張借條照片反映,兩張借條雖然落款時間不同,但目測是同一筆記本撕下的紙張書寫,且折痕相同,照片背景相同,明顯保管在同一人處。臧某甲否認曾將借條交給過臧某乙,但不能合理解釋臧某乙為何持有案涉借條照片,且經本院向另一借條載明的債權人臧某丙(臧某乙妹妹)核實,其稱不知道該借條,其也不持有該借條,由此可以推定兩張借條的出具均與臧某乙有關。公安機關的接警證明、胡某某的病案資料,能夠證明臧某乙在2015年11月和12月因感情和財產分割問題兩次毆打胡某某致傷。臧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案件訊問筆錄、詢問筆錄能夠證明臧某乙在與胡某某分手后的2016年曾拘禁毆打胡某某。綜合以上證據,結合案涉借條內容明顯與一般借條表述不同的事實,胡某某辯稱案涉借條是受臧某乙脅迫出具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雖然胡某某2015年報警后的詢問筆錄因故丟失,導致該事實沒有達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的脅迫事實需要達到的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但胡某某對其反駁事實不承擔結果意義的證明責任,已足以動搖臧某甲所舉證據的證明效力。
因此,臧某甲所持債權憑證即案涉借條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其據此主張與胡某某之間成立7萬元借貸關系,該主張依法不能成立。本案遂當庭宣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臧某甲的訴訟請求。
庭后評議
庭審結束后,案件合議庭成員同前來參加活動的各位旁聽人員進行了座談交流。與會人員就案件庭審情況、處理結果、案件暴露出的民間借貸訴訟存在的相關問題及誠信訴訟引導進行了交流發言。
李冉
江蘇中米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
庭審中合議庭對于爭議焦點歸納準確,案件所涉細節發問精準,庭審節奏把握得當,裁判理由分析透徹。同時本次庭審所涉及的是民間借貸糾紛,對于事實的查明是案件審理的重點,合議庭通過舉證、質證、精準發問最大限度還原案件事實,做出公正裁判。對于民間借貸領域中存在的虛假訴訟行為有一定的約束作用,向社會公眾明確不誠信訴訟的后果及成本會有助于引導誠信訴訟。
周軒
在讀大學生
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可能語言表達是比較重要,當事人準確理解法官的提問,清晰明了地回答問題更有助于案件審理的推進。因為我之前沒有系統學過法律,本次庭審中,雙方之間進行了激烈辯論,隨著雙方辯論,我的立場是反復變換的,但是最后法官羅列了案件相關證據,梳理合議庭最終結果之后,就覺得茅塞頓開,本次庭審還是很受益匪淺的。
王文媛
在讀大學生
因為我本身很喜歡看辯論,今天的庭審給我的感覺就像參加了一場沉浸式的辯論比賽,在法官的引導下,雙方當事人就自己的觀點展開舉證論證,這種身臨其境的交互感加深了我對辯論的喜愛。
文:榮碩偉 圖:新聞處
校編:柯蘇航
審核:高曼莉、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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