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有網友發帖稱,7月15日7時許,西安華遠海藍城小區50歲的保安周某某提前到崗,交班前倒在保安亭里,送醫搶救后不幸身亡。該網友還稱,用工方認為,周某某在正式上班時間(當日8時)前猝死,不算工傷。
7月21日,記者了解到,家屬正在為周某某申請工傷認定。涉事保安公司回應稱,周某某是否算工傷,應由人社局等相關部門認定。
公開資料顯示,華遠海藍城小區位于西安未央區廣安路與廣運潭大道附近。周某某是西安人,在該小區當保安多年,其與陜西千翔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的聘用合同。
7月21日,周某某女兒周女士對記者稱,事發當日,她父親提前近1小時上崗,在小區保安亭等待與夜班保安交班。交班前,周某某突然倒地不起,一旁的保安報警,周某某被送往醫院救治。最終,周某某搶救無效,不幸去世。死亡證明顯示,死因為急性心肌梗死。
事后,周女士等家屬到華遠海藍城小區了解情況。她告訴記者,其父親生前工作的保安亭里沒有空調等有效降溫措施,“當天西安最高溫度超過40℃,清晨7時許氣溫在32℃至33℃。”她父親的宿舍是公司安排的一處毛坯房,里面是上下鋪,最少住了十幾人,沒有空調,光線昏暗。
周女士認為她父親是因高溫天氣在工作崗位上“熱”死的,應該算工傷。令她氣憤的是,用工方稱,白班保安上班時間為當日上午8時,其父親提前到崗,不在工作時間,不算工傷,公司只愿意進行人道主義賠償。
新聞來源:搜狐新聞
「法律評析」
預備性工作一小時或可能超出預備性工作的時間范疇,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范疇。
不過筆者認為,在工傷認定實踐中,應當秉持“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原則。具體而言,當無法查明勞動者為何提前到達工作場所或在工作結束后滯留勞動場所時,應合理推定其行為與工作存在關聯性。
換而言之,人社局以及法院在認定工傷時要查明勞動者是否到崗了,到崗后干了什么,是否有準備工作,或為工作做準備的情況,甚至提前交接工作。
預備性工作通常是指為用人單位的利益提前做好必要準備的事務,這樣做會幫助用人單位提高生產效率,也能鼓勵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
實踐中有不少愛崗敬業的勞動者確有可能提前一小時到崗,甚至更早的,保安這類工作很常見,尤其是到了極端天氣的時候,往往會選擇天氣溫度適宜的情況下外出巡視檢查。這樣不僅響應政府高溫預警信號安排,也有利于保障勞動者自身的健康。
又譬如一些兼職、眾包的外賣騎手通常也會選擇更適宜的溫度出來跑外賣。一些常年處于中午高溫的地方甚至養成了午睡的習慣,這是正常理性人的選擇。
倘若沒有上述事實,那么認定工傷還是有難度的。譬如前段時間,有一則與這個案例恰好相反。
有勞動者在公司停車場內發現猝死在車里。由于死亡的位置與其日常工作的地方相差甚遠,既沒有證據證明其已到崗,又沒有證據證明其行為是從事預備性工作,更沒有證據證明去車里或在車里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此時,法院認定不構成工傷并沒有問題。(感興趣的網友,可以搜索相關新聞“如何看待早上到達公司停車場猝死,法院以未下車不算工作崗位駁回工亡?”——廣州工會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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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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