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兒之前還真沒在意,但最近在看有關督辦通知的時候,突然發現還是有些區別的。
1、應急管理部官網發的
這個發文主體是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是發給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文件中要求:你省要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抓緊組織開展事故調查……,沒有指定由哪個部門來牽頭調查。
2、山東省應急管理廳網站發的
這個發文的主體是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是發給臨沂市政府的,文件中要求:請你市按照相關規定和制度要求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分清事故責任,提出責任處理建議。
3、湖南省應急管理廳官網發的
這個發文的主體是湖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是發給湘西州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發文的主要內容是:請你州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抓緊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分清事故責任,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整改措施,在法定時限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
4、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官網發的
發文主體是廣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發給了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中要求:請你市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迅速成立以應急管理部門牽頭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提級調查。要認真落實《廣東省較大及以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指引》,及時協調紀委監委同步成立追責問責調查組,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5、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官網發的
這個的發文主體是廣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是發給汕頭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中要求:請你市依照《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迅速成立以應急管理部門牽頭的事故調查組,抓緊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要認真落實《廣東省較大及以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指引》,及時協調紀委監委同步成立追責問責調查組,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靠山屯的話:
類似的督辦發文非常多,限于篇幅不再例舉。就上面的督辦,有兩個問題可供大家探討:
1、發文主體和受文主體是否應該統一?此類文件有時候用安委會名義發、有時候用安委辦名義發,這個應該是有區別的,安委會的主任是政府領導(常委、副職),安委辦的領導是應急部(廳、局)長,受文單位有時候是政府、有時候是下一級安委會,那么,這方面是不是應該統一或規范一下?
2、是否應該指定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查找了一些督辦文件,包括國務院安委會的,各省安委會(辦)的,都沒有指定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但是廣東省安委會(辦)的發文中,明確要求“迅速成立以應急管理部門牽頭的事故調查組”,這里面是否違反有關規定,應該加以規范?
學習資料
靠山屯閑話
既往不戀,當下不雜,
未來不迎,縱情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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