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遇到不順心的事情,
你會選擇發朋友圈吐槽嗎?
近日,上海市總工會“申工社”分享的一起案例,引發關注。
徐某某在北京某公司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2018年9月27日,徐某某在微信發朋友圈,內容為“在辦公室抽煙的人是傻*么?怎么還不去死……實名制詛咒你全家”。
公司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員工手冊規定:辱罵、誹謗、威脅、恐嚇、毆打他人(如:領導、同事、客人等)等損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是丙類過失,扣發績效工資的30%,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10月8日,公司以徐某某的行為符合員工手冊丙類過失的規定,構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與徐某某的勞動關系。
徐某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仲裁委未予支持。徐某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39881.61元。
一審判決:構成違紀,公司解除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徐某某簽署的員工手冊明確約定辱罵同事的行為系丙類過失,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徐某某在微信中發表不當言論,辱罵他人,構成違紀;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有事實及制度依據,系合法解除;徐某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某不服,上訴稱,自己因制止領導吸煙被辭退,公司未懲處吸煙者反而處理自己,存在過錯。她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面對危及健康的勞動條件,勞動者有權批評、控告,公司應保障員工健康。
她還提出本案不適用“丙類過失”條款,因該條款要求罵人有具體對象且造成嚴重身心健康后果,而自己僅譴責吸煙行為,無具體對象,也未造成損害。
二審判決:屬于辱罵他人的不當言論
二審法院認為,首先,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系經民主程序制定,條款的內容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徐某某應遵守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
其次,徐某某在微信朋友圈所發內容,已超出“用語不文明行為”的范圍,屬于辱罵他人的不當言論,構成公司員工手冊規定的丙類過失。徐某某主張丙類過失要求造成嚴重身心健康的后果,與員工手冊規定的內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再次,徐某某上訴主張其在朋友圈發表言論系勸阻領導吸煙。對此二審本院認為,他人存在在辦公室吸煙的不當行為,對其進行勸阻亦應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徐某某在朋友圈所發表的言論屬于辱罵他人的行為,顯然超出了合理的范圍,其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并不具有正當性。
故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認定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行為合法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確認。綜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丨中國青年報、申工社、中國新聞周刊
責編丨黃韻伊
校對 丨麥雪莉
審核丨譚雙梅
終審丨張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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