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勞動者必須簽競業限制
和培訓服務期協議嗎?
競業限制是什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
負有競業限制義務人員
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
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
競業限制期限
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者必須簽競業限制協議嗎?
競業限制的人員
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
高級技術人員和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所以要注意哦!
不是所有崗位、所有入職的員工都要簽競業限制協議的。有適用對象哦!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服務期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需滿足兩個條件
1
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2
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
才可以約定服務期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只有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或競業限制約定的情況下,單位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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