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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
微信作為主流社交通訊工具
我們習慣用它記錄生活的點滴
分享快樂、吐槽不爽
幾乎每個人都加了多個微信群
平時聊天中有幾句爭吵很常見
可一旦在群里辱罵他人
那你就違法了
侮辱他人!抓!
近日,曹縣公安局閻店樓派出所接到轄區村民曹女士報警稱,有人在微信群內對其進行公然辱罵,造成了惡劣影響。接警后,閻店樓派出所迅速對案件展開調查取證工作,并依法傳喚違法行為人趙某到派出所接受詢問。
經查,趙某因日常瑣事對曹女士產生不滿,為發泄私憤,他于7月10日凌晨,在一個近500人的微信群內,連續發布多條針對曹女士的侮辱性語音,言辭低俗、不堪入耳,對曹女士的名譽及日常生活造成極大損害。到案后,趙某后悔不已,對自己在微信群公然辱罵他人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曹縣公安局依法對趙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網絡社交活動不能為所欲為
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微信、微博等網絡社交平臺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網絡空間開展社交活動時,同樣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能為所欲為、不加節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里損毀他人名譽,構成侵權,同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以并處伍百元以下罰款。
禍從口出 不可不慎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廣大網民應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上網
若為逞一時口舌之快
在網絡上肆意辱罵他人、發泄私憤
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諸君當引以為戒
來源 | 曹縣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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