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在擔任某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多次以分公司名義向張某借款,并出具加蓋分公司公章的借條。后經公安機關查明,劉某涉嫌詐騙罪,責令其向張某退贓。但張某未能收到任何款項,請問張某起訴分公司對其借款進行返還會被法院支持嗎?
也迪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對象是“被告人”,民事訴訟針對的是“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并未禁止“被害人”針對“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主體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未禁止“被害人”針對刑事裁判中確定的“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之外還存在的其他財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刑事裁判責令退賠并不能排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對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對案件確定的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之外的財產損失另行主張賠償的民事權利。
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和查明的事實,張某在劉某刑事案件中并未得到退賠。根據法律規定,就生效刑事裁判確定的責令退賠部分,張某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得向劉某再提出民事訴訟,但張某仍然有權利在經過退賠未能彌補損失時,向其他負有民事責任的主體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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