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記者 趙晨熙
近期,有市民反映,在個別醫保定點藥店購藥時,同一款藥品,刷醫保個人賬戶支付竟然要比直接付費購買價格高出不少。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不論出于何種原因,醫保定點藥店在售藥時針對不同支付方式實行“陰陽價格”,已涉嫌違反價格法、社會保險法等多部法律有關規定,侵害了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醫保購藥遭遇“價格雙標”
去藥店買藥,正準備用醫保賬戶支付時,卻被店員提醒如果刷醫保卡購買,藥價會比直接購買高一些……近期,有人在網上分享了自己購藥時的遭遇。
這一情況隨即引發網友共鳴,大家紛紛在網上曬出自己的經歷。有人稱去藥店購買某款標價為26元的止咳藥,使用醫保賬戶支付后,發現竟被扣款35元。另一名網友因肩膀疼去藥店買膏藥,店員為他推薦了一款標價為60多元的膏藥,但當他通過醫保賬戶支付后,卻發現這款膏藥變成80多元,詢問后,店員只是簡單解釋稱,醫保購藥和直接支付購藥,藥店所走的流程不同,醫保購藥價格會稍貴一些。還有的網友曬出自己在藥店刷醫保卡購買的藥品,和線上購藥平臺對比,價格竟相差一倍還多。
有消費者曾向相關部門反映此問題,當地醫保部門工作人員表示,一般來說,定點零售藥店在藥品采購價的基礎上加價10%至20%相對合理,如果發現價格虛高或存在“兩套價”等問題,參保人可以要求查看藥店的“進銷存”系統。
不過,從當前消費者反映的情況來看,個別藥店藥品加價的程度顯然遠超這一“合理”區間。但記者注意到,多數購藥者似乎對此并不太在意,認為醫保賬戶里的錢就是用來看病的,即便多花一些,也比直接付費“劃算”,因此對藥店加價售藥的行為予以默認。
抬價行為涉嫌多種違法
在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健康法治研究與創新轉化中心主任鄧勇看來,部分醫保定點藥店之所以進行“陰陽價”操作,有其背后原因。
鄧勇分析指出,參保人使用醫保個人賬戶買藥后,資金并非直接從患者個人賬戶流向藥店,而是先進入醫保經辦系統,再由醫保部門和藥店進行結算。若存在統籌報銷的部分,還需要藥店先行墊付。根據各地政策,結算周期往往是一個月或一個季度,在提交結算申請時,藥店需要提供相關數據和銷售記錄以備審核,還需支付約2%至3%的手續費。在這種情況下,部分藥店為了自身利益,將資金和時間成本分攤到藥價上,轉嫁給參保人。由于多數參保人對藥價敏感度相對較低,這也給了一些定點零售藥店違規操作的空間。
“醫保定點藥店和醫保部門的延遲結算絕不是藥店可以實行‘陰陽價’的理由。”王天玉指出,部分藥店的這種行為已經涉嫌多種違法。
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王天玉認為,部分藥店的“陰陽價”行為已經違反了價格法中有關“明碼標價”的規定,涉嫌價格欺詐,不僅擾亂了藥品市場的正常秩序,也侵害了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基本醫保有關規定,職工醫保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是基本醫保基金的一部分。因此,藥店的這類行為也涉嫌騙取醫保基金,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有網友發文稱,遇到這種情況感覺有點“進退兩難”,醫保賬戶里的錢不用,它就只能“躺”在賬戶里,但用來買藥反而更貴。對此,鄧勇認為,部分藥店針對醫保購藥“價格雙標”的行為不僅會造成醫保基金“跑冒滴漏”,這種價差也會削弱民眾對醫保制度的認同感,影響醫保制度的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民眾繳納醫保的積極性,影響很大。
強化監管加大違法成本
相關部門也關注到了醫保與定點醫藥機構即時結算的問題。
今年1月,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的《關于推進基本醫保基金即時結算改革的通知》中明確強調,進一步優化醫保基金支付方式和結算政策,不斷提高結算清算效率,積極穩妥推進醫保與定點醫藥機構即時結算。同時,提出了2025年全國80%左右統籌地區基本實現即時結算,2026年全國所有統籌地區實現即時結算的目標。
推進即時結算將為定點醫藥機構運行持續注入流動資金,這也意味著日后藥店無法再以醫保結算周期長為借口,私自抬高藥價。
王天玉認為,除了從制度層面不斷完善,還應進一步加強外部監管。醫保部門應強化對定點藥店的日常監管,針對藥品價格,可通過技術手段實施全流程追溯,比對采購價、銷售價等,及時識別藥價虛高、價格異常波動等情形。同時,要加大飛行檢查頻次,對違規藥店及時采取相應懲處措施。此外,應進一步加強對醫保定點藥店的精細化管理,可考慮制定分級管理制度,一旦出現違規經營行為,視情節扣除相應分數,如果情節過于嚴重或多次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取消其醫保定點資格,以此提高威懾力,倒逼藥店合法合規經營。參保人也應增強維權意識,主動了解醫保政策等知識,一旦遇到價格異常等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讓違法違規行為無處遁形。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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