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肖某與柳某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柳某名下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依法拍賣被執行人柳某名下一處房產,并由柳某簽署騰退承諾書,承諾在成交之日起一個月內主動騰退上述房產。但房屋拍賣完成后,被執行人未按承諾主動騰退。2023年12月,越城區法院執行干警依法強制騰退涉案房產,被執行人柳某同其配偶余某趕至現場阻攔執行。其間,余某手持長約25厘米的水果刀揮舞并阻撓,導致執行干警錢某的手部被劃傷。
處理結果
被執行人柳某的配偶余某持刀暴力阻礙法院執行并致使執行干警受傷,情節嚴重,應當予以刑事處罰。2024年6月,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余某犯妨害公務罪,向上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7月1日,上虞區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判處余某有期徒刑。
典型意義
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是公民應當遵守的義務。本案中,柳某簽署騰退承諾書,保證在房屋拍賣成交后一個月內主動騰退,卻未按約履行。在法院強制騰退過程中,被執行人配偶余某持刀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干警受傷的行為,更是對法律尊嚴的公然挑釁。針對此類惡劣行為,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保護干警履職安全。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張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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