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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拆遷安置房的分割常因涉及第三方權益、出資情況復雜等問題成為難點。北京朝陽一起案件中,女方在離婚后起訴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拆遷安置房補償款,法院結合出資來源、安置政策等因素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田娜
被告:張強、張建國、王麗(張強父母)
(二)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是否屬于張強與田娜的夫妻共同財產?
田娜是否有權分割騰退補償款及安置房相關權益?
父母全額出資登記在子女名下的安置房應如何定性?
(三)事件經過
張建國與王麗系夫妻,張強系二人獨子。張強與田娜 2014 年 6 月結婚,2020 年育有一子,2022 年 12 月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由田娜撫養。離婚訴訟中,因一號房屋涉及案外人權益未予處理,田娜另行起訴要求分割該房屋補償款 341719 元。
2016 年 9 月,張建國作為被騰退人,就其承租的東城區某房屋與甲公司簽訂《騰退補償協議》,獲得補償款 195 萬余元,包含騰退補償款、搬家補助費、臨時周轉費等。根據安置政策,張建國可認購定向安置房,后經申請變更由張強購買位于朝陽區的一號房屋。2017 年 9 月,王麗支付購房款及維修基金共計 73.99 萬元,房屋于 2018 年 2 月登記在張強名下。
騰退材料顯示戶籍人口為張建國、王麗、張強 3 人,騰退申請登記表家庭成員包含田娜。田娜主張一號房屋及騰退補償款有其份額,張強、張建國、王麗辯稱房屋系父母全額出資贈與張強個人,屬個人財產,騰退補償與田娜無關。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的核心認定
法院對財產性質的審查要點:
出資來源的決定性作用:一號房屋由張建國、王麗全額出資購買,登記在張強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個人財產。本案符合該情形,故一號房屋屬張強個人財產。
贈與對象的明確性:張建國、王麗作為張強父母,在騰退安置中主動申請變更購房人為張強,且全額支付房款,結合獨生子女家庭背景,贈與意思表示明確指向張強個人,不包含田娜。
安置房與婚姻關系的關聯性:房屋雖購買于婚姻存續期間,但田娜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參與出資或對房屋取得有直接貢獻,購房資格源于張建國的承租權,與婚姻關系無必然聯系。
(二)騰退補償款的分割審查
法院對款項分配的分析:
補償款的性質區分:騰退補償款、搬家補助費、周轉補助費等主要依據騰退房屋面積確定,歸被騰退人張建國所有;空調移機費、熱水器移機費等針對實際居住人,因田娜未證明實際居住,不享有該部分權益。
戶口相關權益的認定:戶口騰退補助 5 萬元系針對戶籍人口發放,張強戶口在騰退房屋內,該款項應有其份額,該部分屬于張強與田娜的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
家庭貢獻的酌情考量:田娜作為家庭成員在騰退申請材料中登記,對家庭穩定有一定貢獻,法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在騰退補償款范圍內酌情給予田娜補償。
(三)抗辯理由的采信情況
法院對爭議焦點的回應:
個人財產主張成立:張強關于房屋系父母贈與個人的抗辯,有出資憑證、登記信息等證據支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采信。
贍養義務的關聯性排除:王麗主張田娜未履行贍養義務故無權分割財產,因贍養義務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屬不同法律關系,該抗辯理由不成立。
保障性住房資格的影響:田娜提出因張建國已有保障房才由張強購房的主張,未改變父母全額出資的事實,不影響房屋個人財產性質的認定。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張強、張建國、王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田娜支付補償款 58333.5 元;
駁回田娜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的風險防范
明確贈與對象: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時,應通過書面協議明確贈與對象為子女個人還是夫妻雙方,避免離婚時產生爭議。本案中父母雖未簽訂書面協議,但全額出資 + 登記在子女名下的事實足以認定贈與個人。
留存完整出資證據:保留購房款轉賬記錄、付款憑證、購房合同等材料,證明出資主體和金額,作為認定贈與性質的關鍵依據。張建國夫婦的銀行付款記錄成為本案裁判的重要證據。
(二)拆遷安置房的分割要點
區分房屋與補償款性質:拆遷安置房分割需先明確房屋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屬個人財產的,配偶無權分割房屋本身,但可能對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騰退補償款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享有權利。
關注戶籍與居住貢獻:戶口在騰退房屋內或實際居住的配偶,可能享有戶口補助、居住相關補償等權益,應注意收集戶籍證明、居住證明等證據。
(三)離婚財產分割的證據準備
財產來源證明:主張分割財產時,需提供財產取得時間、出資情況、登記信息等證據,明確財產性質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家庭貢獻證據:對家庭生活、穩定有貢獻的,可提供家庭成員證明、家庭支出記錄等,為法院酌情分割財產提供依據。
本案判決明確了父母全額出資購房的權屬認定規則,平衡了婚姻關系中各方的合法權益,為類似離婚后財產分割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也警示婚姻雙方應理性看待家庭財產歸屬,避免過度主張不屬于自己的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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