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千萬粉絲的網紅
“旺仔小喬”宣布近期將在上海舉辦
首場個人演唱會,
票價268元至968元不等,
全程以“不露臉”形式進行,
引發廣泛關注與熱議。
“旺仔小喬”為“00后”女歌手,
憑借某平臺不露臉演唱視頻走紅,
目前粉絲量達2317萬。
她曾公開表示,
不露臉是為了保護隱私、
避免外界對其外貌的評判,
希望觀眾聚焦于音樂本身。
該演唱會主辦方強調,
表演時“旺仔小喬”
將佩戴定制面紗或面具登臺,
下半部分為薄紗材質,
確保麥克風收聲效果。
不少網友提出質疑:
不露臉演唱形式下,
如何確保是本人演唱、
是否做到“真唱”?
此外,蒙面演唱情況下,
內場票與外場票的區別設定
也引發了關注。
那么,
表演者演出時蒙面的
新穎演出形式是否符合
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購票即視為接受蒙面表演形式,
這種約定是否符合規定?
已獲授權的翻唱歌曲
具體授權的范圍和期限是怎樣的?
若在演出過程中出現版權糾紛,
主辦方、表演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管理主任吳學聯律師的專業解讀!
1.在當前的法律法規體系中,是否對表演者演出時露臉有相關規定?該新穎演出形式是否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吳學聯:當前法律法規體系中,未對演出時表演者必須露臉作出規定?!稜I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目前無任何條款強制要求表演者必須露臉。這種蒙面演出形式只要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關于營業性演出的審批、內容規范、安全保障等相關要求,且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表演內容不違反條例第二十五條中的禁止內容,保證演出質量、不進行假唱等,就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然而,主辦方需注意身份核驗、技術合規及觀眾權益保護,以降低法律風險并提升市場接受度。在具體操作前,建議咨詢當地文化主管部門,確保符合最新監管要求。
2.購票即視為接受蒙面表演形式,這種約定是否符合相關法律中關于合同條款的規定?是否存在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情況?
吳學聯:購票即視為“接受蒙面表演形式”的約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視具體情況判斷是否限制消費者權利。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若主辦方已充分履行告知義務,讓消費者在購票前清楚知曉演出為蒙面形式,且蒙面表演未影響演出的主要內容和質量,該約定可視為消費者自愿接受的合同條款。
但如果藝人形象是消費者購票的重要考量因素,主辦方未充分提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義務提供真實全面的服務信息,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該條款無效,要求解除合同。若購票頁面未突出顯示“蒙面表演”且未單獨確認,可能屬于未盡提示義務,在這種情況下“購票即視為接受蒙面表演”的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格式條款。
同時需要注意,若面具設計導致無法驗證表演者身份,存在替唱風險,則可能構成對服務真實性的隱瞞,此時條款無效。
3.主辦方稱翻唱歌曲已獲得授權,但具體授權的范圍和期限是怎樣的?如果在演出過程中出現版權糾紛,主辦方和表演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吳學聯:翻唱歌曲的授權范圍通常包括表演權等相關權利,具體可能涉及是否可現場演唱、是否可錄制傳播、是否可改編等,授權期限則由版權方與被授權方在授權協議中約定,可能是特定場次演出,也可能是一段固定時間。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翻唱需獲得詞曲著作權人的許可。授權必須明確使用方式、地域、場次、期限及費用。
若演出中出現版權糾紛,根據著作權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主辦方若未履行合理審查義務,未取得有效授權或超出授權范圍、期限使用作品,需承擔侵權責任,可能包括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及停演、罰款等行政處罰。表演者若明知未獲授權或超出授權范圍仍進行翻唱,構成共同侵權,也需承擔侵權責任;若表演者不知曉侵權情況,且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一般由主辦方承擔主要責任,表演者可能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賠償范圍通常包括:侵權所得利潤(如票房分成)、權利人實際損失以及合理維權開支(律師費、公證費)等。
原標題:《千萬粉絲網紅“不露臉”演唱會引熱議!蒙面表演形式是否符合規定?律師解讀》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盧曉川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來源:作者:法治日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