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如果約定內容合法,在離婚時是有用的。一方面法院會根據財產協議對財產進行判決;另一方面在調解過程中有利于調解方案的達成。李曉娟律師辦理的一個離婚案件,最終能調解結案,歸功于男女雙方婚內簽訂的財產協議書。
一、基本案情
郭女士與江先生因工作往來相識,2010年確立戀愛關系,2014年2月登記結婚,同年12月生育一子。婚姻存續期間,郭女士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并與江先生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明確約定該房產歸其個人所有。
婚后因感情不和,雙方長期分居。2022年4月,郭女士首次起訴離婚,但江先生不同意,法院認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決不準離婚。2023年2月,郭女士再次委托李曉娟律師起訴,最終在法院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成功實現:
1. 離婚
2. 房產歸女方
3. 孩子撫養權歸女方,男方支付撫養費并享有探視權
二、案件難點與突破點
1.第一次起訴為何被駁回?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首次起訴離婚時,若被告不同意且無充分證據證明感情破裂(如家暴、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等),法院可能判決不離。
本案中,郭女士首次起訴時,雖已分居多年,但江先生不同意離婚,郭女士也沒有辦法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法院認為仍有和好可能。
2. 第二次起訴為何能成功調解?
(1)首次判決后,雙方繼續分居,且六個月后女方再次起訴離婚,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標準。
(2)爭議房產雖為婚內購買,但因登記在郭女士名下且有書面協議,法院依法也會支持歸其個人所有。
(3)通過法院調解,雙方可協商撫養費、探視權等細節,避免訴訟對抗,更快解決問題。
3. 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夫妻可書面約定婚內財產歸屬,該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郭女士提供的財產協議清晰界定房產歸屬,避免了離婚時的財產爭議。
三、律師策略與價值
李曉娟律師的代理思路:
1. 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二次起訴離婚的法定條件;
2. 確保婚內房產歸郭女士所有,避免被分割;
3. 在撫養權、撫養費、探視權等方面爭取合理權益,減少訴訟對抗。
主辦律師介紹:
李曉娟律師,現為浙江六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專注婚姻家事領域,具有豐富的離婚訴訟、財產分割、撫養權糾紛辦案經驗,擅長通過訴訟+調解結合的方式高效解決家事矛盾,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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