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最高法發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8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
據介紹,這部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貫徹民事訴訟“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法院審理案件”的兩便原則,依法規范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促進矛盾糾紛一攬子實質化解的重要司法文件,對指導各級法院正確高效辦理相關各類案件、平等保護各方民事主體合法財產權益,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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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共二十三條,主要內容如下。一是細化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起訴及相關訴求合并審理等問題。《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由提出執行異議時負責執行相應執行標的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在方便審執協調的同時,力爭減少因管轄的不確定性而帶來爭議。執行標的被多家法院查封等情形下,《解釋》第二條明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當以首先查封中的申請執行人或者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申請執行人為被告,以其他輪候查封中的申請執行人為第三人,保障各方當事人訴訟權利、一攬子解決爭議減少當事人訴累,避免判決沖突、降低衍生訴訟,同時有效防范惡意串通、遏制虛假訴訟。
二是明確執行異議之訴判決對執行的效力以及審判與執行的協調問題。《解釋》第三條明確經實體審理認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時,人民法院應當同時判決解除相應執行措施,保障真實權利人從執行措施中盡快解脫。秉持相同的精神,就執行異議之訴審理、審查期間執行依據再審、被執行人破產等情況,《解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原則上應當繼續審理、審查,依法裁判,考慮與再審程序的銜接,不能認定案外人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時,應當中止訴訟。
三是對幾類常見民事權益排除強制執行作出進一步細化規定。《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在《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批復》有關規定基礎上,對于商品房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細化、具體的規定,明確了請求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合同解除后已付購房款處理等的條件,使商品房消費者權益保護在實踐中更具可操作性。
最后,明確通過虛假訴訟妨礙依法執行的法律責任及處理措施。針對執行異議之訴中可能存在的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務規避執行問題,《解釋》在規定排除強制執行的條件時作出積極防范,指引各級法院認真審查買賣合同的真實性、支付價款的真實性,認真審查以物抵債中債權本身的真實性、抵債意思的真實性和抵債價款的合理性等,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通過嚴格審查防范虛假訴訟。同時,《解釋》第二十一條專門規定了惡意串通、偽造證據、捏造事實以虛假訴訟妨礙執行的各類法律責任,案外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訴訟代理人、證人及鑒定人等均受該規定約束。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張尋 責編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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