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張松濤
醉酒后駕駛車輛上路行駛,連續出了兩次交通事故。近日,經南樂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一男子李某被法院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二萬二千元。
2025年5月8日晚23時51分許,李某酒后駕駛著小轎車晃晃悠悠地行駛在南樂縣元村鎮某村的道路上。在經過一家門前時,他一頭撞上了停在路邊的電動三輪車。巨大的撞擊力致使雙方車輛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損壞。但李某并未停車處理事故,而是選擇駕車逃離現場,試圖逃避責任。
可他的厄運并未就此結束。僅僅在一個多小時后的次日01時04分許,慌不擇路的李某駕車來到341國道與215省道交叉口附近時,由于醉酒后意識不清,根本無法控制好方向盤,車輛徑直撞上了道路中心的護欄。這一次,不僅他的車再次受損,道路設施也遭到嚴重破壞。而這一次,李某沒能逃脫,被在此處執勤的民警當場查獲。隨后,民警將李某帶至相關機構進行血樣檢測。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高達266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80mg/100ml)。南樂縣交通警察大隊經調查認定,李某對這兩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李某的情況存在諸多加重情節,他造成了兩次交通事故,并且在兩起事故中均承擔全部責任,第一次事故后還選擇逃逸,性質惡劣。但同時,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符合坦白情節;他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具結書。法庭綜合考慮李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因素,依法作出判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二萬二千元。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若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都要從重處罰。李某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從重處罰的情形,其受到的刑罰也給所有駕駛員敲響了警鐘。
在此提醒廣大車主,飲酒會嚴重影響人的判斷力和反應能力,酒后駕車不僅是對自己生命安全的漠視,更是對他人生命財產的極大威脅。一次醉駕,可能讓多個家庭陷入痛苦之中。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幸福,請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堅決做到“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審核:張松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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