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
下水游泳
世界預防溺水日
每年的7月25日是聯合國大會于2021年通過決議而設立的世界預防溺水日,該節日旨在增強公眾預防溺水安全意識,減少溺水事故發生。根據國家衛健委和公安部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約5.7萬人死于溺水,其中少年兒童溺水死亡人數占總溺亡人數的56.04%,且14歲以下的占比高達56.68%。
孩子們夏日戲水,本是樂事,卻常常暗藏危機。年輕的生命在危險水域消逝,除了帶來無盡悲痛,更涉及到嚴肅的法律責任。一起來了解相關法律,筑牢生命防線!
溺水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全球青少年主要死因之一,我國因水域眾多更面臨嚴峻挑戰。從司法實踐看,90%的未成年人溺亡事故存在監護或管理疏漏,結合具體案例,了解各方責任 ↓
家庭責任
相關案例
2023年6月,某市一鄉村,7歲留守兒童小明(化名)在周末由祖父照看期間,獨自跑到離家200米處的農田灌溉水渠玩耍。小明不慎滑入水中溺亡,事發時祖父在家午休,未及時察覺。法院認定監護人全責,祖父作為臨時監護人,在明知孫子有外出玩耍習慣的情況下未有效看管。孩子鉆越欄桿屬故意行為,管理方已盡基本防護義務,欄桿破損與溺亡無直接因果關系(破損處成人難以通過,僅兒童故意為之可進入)。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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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注意
·監護人需主動履行防溺水教育、看護等保護義務。
·監護人疏忽導致未成年人溺水,可能因未盡監護職責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監護人需確保未成年人遠離危險水域,提供安全生活環境。
學校責任
相關案例
2019年5月,某市一小學組織春游至郊外濕地公園,教師帶領學生參觀時,未清點人數即自由活動,一名10歲學生脫離隊伍到未開發水域玩耍落水,因現場無救生員延誤救援,該生溺亡。
學校全責認定依據:未提前勘察活動場地風險(濕地公園水域無防護)、未配備足夠教師維持秩序(師生比1:20,遠超規定1:15)、事故發生后未啟動應急預案(教師未攜帶急救包)。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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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學校、幼兒園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第三十七條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
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注意
·學校組織游泳活動時未提供足夠防護或安全教育,可能被追責。
·學校需開展防溺水教育(如“六不準”宣傳)并加強活動安全管理。
·組織游泳、研學等涉水活動時需提前評估風險并制定預案。
公共場所責任
相關案例
2021年7月,某縣一未封閉灌溉水庫,兩名初中生(均為14歲)暑假期間結伴到水庫邊玩耍,其中一人下水游泳時溺水,另一人試圖施救,結果雙雙溺亡。水庫周邊僅有一塊字跡模糊的“禁止游泳”舊標牌,無圍欄、監控或救生設備。
責任劃分:監護人50%,水庫管理方45%,學校5%。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適用于營利性游泳場館、水上娛樂場所的安全管理。
注意
·游泳館、景區水域等公共場所未設置護欄、救生員或警示標志,需對溺水事故擔責。
在實際生活中,溺水事件的發生往往伴隨著諸多意想不到的情況。接下來,就通過幾個常見的實際場景,探討其中的法律責任問題。
同伴溺水,救人者因施救不當導致傷亡,需要賠償嗎?
▲圖源:平安普法
提醒
見義勇為者一般免責,但若存在重大過失(如不會游泳盲目下水),可能需承擔部分責任。鼓勵科學施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培訓機構組織游泳課發生溺水,責任歸誰?
▲圖源:平安普法
提醒
培訓機構若未配備足夠救生員或安全設備,需全額賠償;若已盡義務,則可能減輕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酒后游泳溺水身亡,同行勸酒者要負責嗎?
▲圖源:平安普法
提醒
若同行人明知醉酒仍慫恿下水,或未及時勸阻,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了解完相關的法律責任,更重要的是規避風險 —— 學會識別危險水域。那些看似平靜的河流、泳池、海邊,可能藏著不少不易察覺的 “陷阱”。來試試危險水域找茬,觀察下列圖片,能發現幾個隱患?點擊圖片,開啟“安全排查”行動。
▲圖片由AI生成
看似安全的地方藏著很多“隱形殺手”
沒找到的朋友也不要灰心
在日常生活中
多一份責任,少一份悲劇
最好的挽救就是預防
各位家長一定要
常關注,常教育,常提醒
確保孩子平安健康成長
來源: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紅谷灘檢察 平安普法 烏當法院 南城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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