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成都市工商聯、成都市民營經濟發展促進中心召開“蓉法護企面對面”座談會。來自勁浪體育、美團、方所文化等13家文旅、科技、商貿、體育領域的重點企業代表共聚一堂,聚焦涉行政法律難題破局,共商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會上發布了六起涉企行政訴訟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例過罰不當的案例。某縣農業農村局接到他人投訴舉報某食用菌公司未取得《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而從事羊肚菌栽培種的生產經營活動,該局調查后認為某食用菌公司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96.55萬元;并處貨值金額96.55萬元的5倍罰款,即罰款人民幣482.75萬元。某食用菌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處罰的幅度應當與某食用菌公司違法行為的過錯相均衡。從違法性質衡量,某食用菌公司違反食用菌栽培種的管理秩序,其過錯程度相對較低,行政處罰亦應當同比降低。從違法后果衡量,某食用菌公司未辦證銷售食用菌栽培種在羊肚菌市場的占比極小,對羊肚菌市場的影響不大,且并無證據顯示其銷售的羊肚菌栽培種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故其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不大。從懲戒力度衡量,行政處罰既要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給予違法者足夠的懲戒,又要防止對行政相對人造成不當侵害。
某食用菌公司成立至今已逾二十年,是注冊資本200萬元的小微農產品公司,某縣農業農村局對某食用菌公司罰款近500萬元,遠遠超出其注冊資本。該高額罰款,可能導致某食用菌公司無法持續經營、員工失業,亦不能實現行政處罰的懲戒效果。法院認為某縣農業農村局對某食用菌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其過罰明顯不能配適,存在“罰”逾其“過”,遂判決撤銷某縣農業農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會上,企業代表圍繞行政檢查頻次過高、歷史遺留問題的審批障礙、信用修復機制不暢等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各類行政檢查頻次不統一,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帶來了沉重負擔,希望法院可以給我們提供專業的意見建議。”“由于前后政策變化等原因,導致一些對企業的優惠政策無法兌現,企業應該如何維權?”“信用修復機制不暢嚴重影響企業參與招投標和融資等活動,請問成都法院有什么具體措施能夠幫助企業解決問題?”
參會的10家基層法院院長及成都中院有關部門負責人立足各自職責,直面答卷,對企業代表的提問逐一現場回應。針對現場未能解答的問題,后續將系統梳理,建立臺賬、限期反饋。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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