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消息,7月23日10時20分許,東北大學6名學生在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烏努格吐山銅鉬礦選礦廠參觀學習浮選工藝過程中,因格柵板脫落墜入浮選槽。經全力施救,6人被救出后,經醫護人員確認已溺亡。另有1名老師受傷。
24日,中金黃金發布情況說明公告,并向遇難學生致歉。復盤此次事故,上游新聞(報料郵箱:baoliaosy@163.com)記者發現,盡管涉事方發布了情況說明,但公眾仍不免有很多問題要追問:格柵板為何會脫落?墜入浮選槽為何難以生還?涉事各方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7月24日,中金黃金發布情況說明公告。網絡圖
一問:格柵板為何脫落?
通報中稱,6名大學生因格柵板脫落墜入浮選槽。據悉,格柵板是安裝在浮選槽等設備上方或通道等處的金屬網格板,起承載、防護隔離等效果,防止人員或物體直接墜入下方的設備或空間。合格的格柵板必須具備足夠的承重能力和穩定性。
東北大學一位學生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其曾去過事發選礦廠。“平時除了檢修設備,沒有員工在機器旁邊。”其回憶實習時,“浮選區員工平時也就二三十人,實習參觀的時候學生加老師會比浮選車間員工多。”其還提到,“如果是7個人站在(格柵)板上,可能板子會受不住”。
目前未有確切的信息揭示格柵板因何脫落以及以何種方式脫落。《中華人民共和國黑色冶金行業標準YB/T 4001. 1-2019》中的“鋼格柵板”一章對于格柵板的架構、使用、檢查等內容,有明確的行業標準。第6項規定明確,“為了查明任何腐蝕或任何危險的松動或夾緊件位置的變化,應隨時對附件的緊固狀態進行檢查。”
選礦部。 圖據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官方微信
二問:墜入浮選槽為何難以生還?
據澎湃新聞報道,浮選槽是浮選設備中用來進行浮選的槽體容器。簡單來說,浮選槽就像一個“礦物分揀機”,利用物理和化學原理將含有價值金屬的礦物顆粒從磨碎的礦石中分離出來,通常是一個大型的、方或圓形的深槽,深度可達數米。
有遇難學生的學長稱,出事的浮選槽的垂直高度有十幾米,里面是礦漿。“類似于泥石流,人掉進去動不了。”中國黃金內蒙古礦業微信公眾號2018年曾發文介紹:“浮選槽深達六米,進入其內開展的工作主要為檢查浮選機定子、轉子、空氣分配器等部件以及使用水管將槽內積存的礦漿處理掉,以確認槽底耐磨防腐情況。受限于浮選槽的空間結構,工作人員干起活來特別不方便,首先,進入槽內就需借助一個幾乎直上直下擺放的梯子,因浮選槽深達六米,基本不見光,無論是檢查配件或是沖礦漿都需自己佩戴燈光,工作人員穿防化服武裝得密不透風,腳蹬雨鞋踩在礦漿里異常沉重。”
一名從業者對媒體表示,浮選槽中的礦漿水含有懸浮物、化學藥劑和重金屬離子,具有腐蝕性和高溫風險,需注意安全防護。“人掉進浮選槽,基本沒有生還的希望。”有網友曾在社交平臺稱,“人掉到浮選槽里很難游出來。”另外,人在礦漿中會因恐懼而驚慌失措,本能地大力掙扎,這可能會使情況更糟。
今年2月,中國黃金內蒙古礦業官微發布的一篇文章稱,在生產過程中,該公司選礦部浮選車間始終將安全生產放在首位,嚴格執行公司安全操作規程。定期組織開展車間內部自檢自查和安全培訓,切實提高職工安全防范意識。2024年,浮選車間安全環保事故為零、職業健康事故為零、安全生產事故為零,實現了“零事故”的安全目標。
中國黃金內蒙古礦業曾發文,2024年浮選車間實現了“零事故”的安全目標。 中國黃金內蒙古礦業官微截圖
三問:6名大學生為何去事發現場?
據了解,本次事故遇難者是6名大三本科生,他們為何也去到礦廠呢?東北大學一名礦物加工工程專業的學生告訴媒體,類似實習,“大二大三大四會組織四次”。
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東北大學與中國黃金集團為校企合作單位。2023年,在慶祝東北大學建校100周年大會上,中國黃金集團相關領導曾代表校企合作單位致辭。當時,該領導表示:“近年來,中國黃金集團、中國黃金協會與東北大學開展了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交流合作,雙方在人才聯合培養、產學研深度融合、科技創新、智庫建設等領域取得了豐碩的合作成果。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中國黃金集團將一如既往推動校企產學研合作,支持東北大學高質量發展,共謀合作之策、共繪美好藍圖。”
東北大學官微曾介紹,對礦物加工專業本科生來說,畢業設計相當于大學四年的一次大考,而畢業實習則是大考前的定心丸。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烏山選礦廠的工程師曾變身“主播”,用手機鏡頭帶同學們走進各個生產車間,介紹選礦廠的工藝流程、設備型號及配置特點、生產指標等具體情況,為同學們帶來一場場內容充實、形式新穎的畢業實習課程。
四問:涉事企業可能面臨哪些追責?
目前,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紀委已就此次事故介入調查。發生這樣的事故,涉事公司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可能面臨民事、行政及刑事等幾方面的責任。
在民事責任層面,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涉事公司作為選礦廠的管理人,格柵板脫落造成他人損害,若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需承擔侵權責任。涉事公司應向受害者家屬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民事賠償費用。
在行政責任層面,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需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此次事故造成6人死亡,屬于較大事故,涉事公司可能面臨100萬至500萬元罰款,主要負責人會被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在刑事責任層面,《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此次事故中,浮選槽區域格柵板脫落,可能是涉事公司未對安全設備進行有效維護檢測所致,造成6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涉事公司相關責任人員可能面臨刑事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問:學校是否需要擔責?
趙良善表示,據《民法典》規定,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學校組織學生外出參觀學習,應保證學生安全。
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廖建勛也表示,東北大學作為組織方,在組織師生前往具有較高工業風險的礦區實地參觀時,負有多項法律義務。
對于此次參觀,學校有義務進行風險評估,應當對參觀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評估,包括對選礦廠的設備設施安全性、作業環境危險性等進行評估,以便對參觀活動的風險有清晰的認識 ;其次,學校應當將參觀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和注意事項告知學生,讓學生對參觀活動的危險性有充分的認識,并做好相應的防范措施。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若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學校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另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東北大學未盡到上述義務,作為活動組織者,可能被認定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上游新聞記者 李坐廷 部分內容綜合羊城晚報、紅星新聞、南方都市報、第一財經、極目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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