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支柱,承載著保障老年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公平、促進代際和諧的重要使命。在制度設計中,“提低限高”與“多繳多得”常被視為兩種看似不同的原則,實則二者并非對立,而是相輔相成、共同服務于養老金制度可持續發展與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機整體。
一、“提低限高”是維護養老金公平性的底線要求。
“提低”旨在通過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完善最低繳費補貼等機制,確保低收入群體、繳費能力較弱的群體在退休后能獲得不低于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
這部分群體往往在勞動年齡階段收入偏低、繳費基數有限,若缺乏制度性“提低”安排,其養老金水平可能難以應對老年生活成本,陷入“老無所養”的困境。
而“限高”并非否定高收入群體的合法權益,而是針對不合理的養老金差距——例如通過規范過度的補充養老待遇、避免利用制度漏洞獲取超額收益等,防止養老金水平因身份、行業差異形成兩極分化,守住社會公平的紅線。
從本質上看,“提低限高”是通過制度調節縮小不合理差距,讓養老金真正成為“保基本”的安全網,而非加劇社會分層的工具。
二、“多繳多得”是保障養老金制度可持續性的激勵基礎。
這一原則的核心是將個人繳費與退休待遇直接掛鉤:繳費基數越高、繳費年限越長,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越多。其邏輯在于,養老金本質上是“代際互助”與“個人積累”的結合,個人對養老保障的投入越多,理應獲得更充分的回報。
這一機制能夠激發勞動年齡人口的繳費積極性——既避免“少繳也能多領”的搭便車心理,也鼓勵人們通過提升勞動收入、延長繳費年限為自身養老“加碼”,從而為養老金基金池注入更充足的資金,增強制度的整體償付能力。
對于高收入群體而言,“多繳多得”是對其合法勞動貢獻的合理回饋,符合“權利與義務對等”的社會共識;對于中等收入群體,這一原則則提供了通過努力改善老年生活的清晰路徑,避免陷入“躺平”式的福利依賴。
三、二者的協同性體現在公平與效率的動態平衡中。
一方面,“提低限高”為“多繳多得”劃定了合理邊界。
若缺乏“提低”,低收入群體可能因繳費能力不足被排斥在“多繳多得”的激勵之外,導致制度淪為“強者愈強”的工具;若沒有“限高”,過度的“多繳多得”可能演變為收入差距的“放大器”,背離社會保障的公平初衷。
另一方面,“多繳多得”為“提低限高”提供了物質支撐。
只有通過激勵機制擴大繳費基數、增加基金積累,才能為“提低”提供更充足的資金來源,避免“提低”淪為無源之水的福利透支。例如,基礎養老金的“提低”需要依賴統籌基金的充盈,而統籌基金的壯大恰恰離不開參保人基于“多繳多得”原則的積極繳費。
從共同富裕的目標來看,“提低限高”與“多繳多得”更是殊途同歸。“提低”讓低收入群體共享發展成果,夯實共同富裕的基礎;“限高”遏制分配失衡,防止兩極分化;“多繳多得”則鼓勵勤勞創新,拓寬共同富裕的路徑。三者共同構成了“保基本、強激勵、促公平”的制度合力,既避免了“平均主義”導致的效率低下,也防止了“放任差距”引發的社會失衡。
綜上所述,養老金制度中的“提低限高”與“多繳多得”,本質上是公平與效率在社會保障領域的具體體現。前者守護底線公平,后者激活發展動力,二者相互支撐、缺一不可。唯有在實踐中統籌兼顧兩大原則,才能構建起既讓老年人“老有所養”、又讓制度“可持續”的養老保障體系,為社會穩定與發展提供堅實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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