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家住上海,因為工作原因經常從浦東機場打出租車回家。2023年4月14日下午,付某像往常一樣坐上一輛出租車回家。
車剛啟程不久,付某便覺得不太對勁,出租車司機的行車路線既偏離了他熟悉的常規路線,也與車內導航系統所規劃的路徑截然不同。
付某當即要求司機按照導航路線行駛,但司機一口拒絕,并回復“你不懂,我們天天走”,兩人未達成一致意見。
到家后經過仔細比對,付某發現相較往常發票上所顯示的里程數及對應費用有明顯增加,他隨即撥打電話進行投訴。
圖為涉案發票。
該出租車所屬的某出租車公司測試證實,當天確實多行駛了1.5公里,于是某出租車公司致電付某承認繞路的事實,并表示愿意退賠20元。
付某不滿賠償方案,于是起訴某出租車公司要求“退一賠三”,即退還216元打車費和24元高速費,并賠償三倍打車費用648元。
某出租車公司辯稱司機雖有繞路情況,但該行為不構成欺詐,僅愿意根據相關規定補償20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出租車司機的繞路行為是否屬于欺詐。
民法中的欺詐,是指行為人故意欺騙他人,使對方陷入錯誤判斷,并基于此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
法院認為,出租車司機作為從事駕駛服務的專職人員,理應清楚最優行駛路線,但其偏離合理運輸路線,行駛非必要公路里程并據此加收服務費用,導致乘客利益受損,應當認定構成欺詐。
出租車司機系出租車公司合同義務的履行輔助人,其所實施欺詐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出租車公司承擔。
對于付某提出的就全部車費“退一賠三”的訴請,法院認為在整個行程中,可以明顯區分繞路的情形下,要求就全部車費“退一賠三”有違公平,且非繞路部分的車費和過路費是付某應承擔的必要費用,并不屬于其損失。
法院酌情確定,出租車公司僅對繞路部分多收取的19.80元車費進行退還并予以賠償,因以該基數按三倍計算的賠償金不足500元,法院依法確定賠償金額為500元。
一審判決后付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出租車司機故意繞路的行為,不僅違反行業規范,更構成對乘客合法權益的侵害。法院判決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旨在維護市場誠信與公平交易秩序。
浦東法院南匯新城人民法庭法官張磊就此案建議,出租車司機應恪守職業道德,合理規劃行駛路線,杜絕故意繞路等欺詐行為。若出于必要原因需要繞路,需在取得乘客理解與同意下進行。出租車公司應強化行業管理責任,加強對司機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日常監督,完善內部考核機制,對違規行為及時糾正、嚴肅處理,以促進行業規范發展。乘客自身也應增強維權意識,乘車時注意核對行駛路線,若發現異常應及時提出異議并保存發票、行程記錄等憑證,必要時向監管部門投訴,或通過訴訟渠道維權,切實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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