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遼寧省沈陽市沈北新區,村民李先生與桂先生的90畝林地因“遼寧省遼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被納入征收范圍,然而從被征收至今,他們始終未獲得合法合理的補償,一場圍繞林地征收補償的維權之戰已持續數年。
李先生與桂先生均為沈北新區黃家鄉肖家村村民,在2008年3月30日,二人與沈北新區河道堤防管理所黃家分所簽訂《林地租賃協議》,取得了位于東至管理房路、南到遼河大堤、西至左小河的90畝遼河護堤林地的經營權,長期在此從事林木種植。
2020年,該林地因“遼寧省遼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被納入征收范圍,相關部門對案涉林木進行了核量清點并作出《實物量確認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不動產或動產,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用益物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李先生與桂先生作為案涉林地的承包經營者,理應獲得補償。
但補償事宜遲遲未落實。2023年11月27日,李先生與桂先生通過郵政EMS向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政府郵寄遞交《安置補償申請書》,然而,該政府于2023年12月4日直接拒收了申請材料,并將其原封不動退回。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二人向法院提起履責之訴。2024年6月25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遼01行初5號《行政判決書》,明確案涉項目占用二人土地的情況存在,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政府系案涉地塊安置補償主體,應處理二人的安置補償申請,判決責令該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針對申請作出處理。
可直到2025年5月6日,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政府才向二人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書》,卻以工程設計變更為由,決定不予補償。但是變更的原因是,雙方協商無果后,據當地拆遷大隊講述,當地部門寧愿修改圖紙繞過李先生承包的林地,多花費1600多萬元的工程費用,也不愿意在李先生與桂先生承包的林地上繼續動工,也不愿給予二人賠償??墒鞘┕すこ桃呀浽诶钕壬c桂先生的林地上施工了500多米,已經將林地的樹木完全破壞,樹木混亂被埋在土下,以至于已經無法審核計算賠償標準,動工所使用的工程管道還堆積在樹木上,壓壞了李先生與桂先生樹木,林地的效益極大減少甚至消失。
李先生與桂先生認為,林地確已被征收且實際占用,政府作為法定補償安置義務主體,以工程設計變更為由不予補償的行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于是,2025年6月16日,二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該《征收補償決定書》,判令被告履行安置補償職責,落實90畝林地及林木被征收的補償權益并重新作出書面答復。
補償事宜始終停留在 "紙面承諾" 階段。這種拖延并非個案,正如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所指出的:"近年來林地征用過程中糾紛頻發,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補償不公平,補償不及時"。
李先生與桂先生在這片林地上投入了十余年的心血與資金,林木作為他們的合法財產,理應得到對等補償?!锻恋毓芾矸ā访鞔_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這一規定的核心正是平衡公共利益與個體權益。然而,相關部門對補償義務的拖延履行,實際上是將工程成本轉嫁給了普通村民,這種做法既違背法律精神,也損害了政府公信力。這些的訴求,折射出民眾對法治政府的基本期待 —— 當公共利益需要個體作出犧牲時,政府更應堅守公平底線,用及時合理的補償讓民眾感受到法律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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