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法實施27年后首次啟動修訂。
7月24日,中國國家發改委、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修正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正草案共 10 條,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完善政府定價相關內容、進一步明確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標準、健全價格違法行為法律責任。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與價格改革深化,這部事關物價合理運行、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亟待修改完善。修正草案保留了價格法的基本框架和主體內容,又結合改革、調控、監管實踐,創新價格治理方式方法,還針對“內卷式”競爭、“算法定價”以及“大數據殺熟”等新型問題進行了相應調整。
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長期關注市場競爭和反壟斷,第一財經就此次公開的修正草案對他進行了專訪。
修訂回應平臺經濟挑戰
此次修訂,一個重要變化是擴充細化了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范圍,特別是考慮到平臺經濟、數字經濟的發展,將社會關心的與之相關的一些新型價格違法行為納入了禁止范圍。
針對“低價傾銷”,修正草案完善了其認定標準,將第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強制其他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p>
有專家表示,上述修訂優化了低價傾銷行為的構成要件,為加強監管執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撐。
不過,劉旭提出,如何認定“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是一個現實問題,尤其是存在平臺補貼的情況下,應明確計算被降價銷售商品的成本,也就是對被補貼的商品的成本進行單獨核算,而非按照平臺企業自身或特定業務板塊的運營成本來計算。
“因為需求方更多是通過比較被補貼商品的價格與其替代商品的價格,例如外賣奶茶與沖泡奶茶的價格,而非比較外賣平臺與堂食餐廳、超市是否存在低于運營成本開展促銷,來作出消費決策?!?/p>
在劉旭看來,這項條款缺乏對成本核算、低于成本的比例、傾銷數量、品類范圍、持續時間上的量化標準,另一方面,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中,都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規定,但修正草案并未說明如何處理價格法與這兩部法律的法律責任競合,建議予以完善。
此次修訂也對“大數據殺熟”做出了積極回應,修正草案在補充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時,將第(五)項修改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p>
劉旭建議,應提高平臺特別是利用算法定價的平臺對商品或服務定價的透明度,可以讓平臺對定價算法進行解讀和公示,或者規定平臺企業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定價算法及解讀向監管機構進行報備等,以便監管部門、消保機構隨機抽查,法院在審理相關訴訟糾紛時根據原告請求進行取證,并接受競爭對手、第三方科研機構的監督。
此外,在平臺經濟領域,用戶與平臺企業在信息獲取、算法技術、平臺規則設計等方面處于非常不對等的關系。為遏制平臺企業濫用自身在這些方面的便利條件損害用戶合法權益,修正草案還新增條款明確禁止平臺利用影響力、行業優勢地位等,強制或者捆綁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并收取價款。
消費者在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一類捆綁銷售是,在網絡平臺訂飛機票時,系統常常默認一同購買保險。為打擊防范這類行為,新增條款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劉旭認為,前置條件“利用影響力、行業優勢地位”可以刪去,這樣有助于簡化此類違法行為的舉證負擔,便于提高舉報受理和查處的效率,也能更有效地威懾此類違法行為。
如何加強執法?
在劉旭看來,修正草案應觸及價格法與反壟斷法競合的問題。
反壟斷法于2008年生效,在過去近17年時間內,價格法部分條款與反壟斷法存在交集的問題并沒有解決,“仍舊有不少涉嫌構成價格壟斷協議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案件,由地方價格執法機構適用價格法予以查處”。他表示,如果不借修法之機,厘清法律之間的競合問題,那么又會為地方政府選擇處罰力度更弱、透明度更低的價格執法代替反壟斷執法,創造可能性。
此外,價格法常被詬病處罰力度較輕,自1998年起實施的價格法所規定的罰款細則,已經不適應當前的經濟發展程度。
為健全價格違法行為法律責任,修正草案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p>
修正草案不僅調整了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處罰標準,將罰款上限從五千元提高至五萬元,還修改了“沒收違法所得”的相關表述。
在劉旭看來,要想提高處罰力度,規范經營者行為,應明確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必須沒收違法所得”,并明確“先退賠,再罰沒”?,F行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但價格法的第四十一條雖然明確規定“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并未將依法退賠作為執法者監督違法者限期整改的內容。
他告訴第一財經,這導致在不少案件中,執法者僅對違法者進行了行政處罰,卻沒有監督違法者先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進行退賠,有時甚至僅進行行政性罰款,既沒有沒收違法所得,也沒有責令退賠。這不僅可能降低違法成本,變相縱容價格違法行為,還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大消費者往往因為維權成本高而不得不“吃啞巴虧”,侵蝕大量消費者剩余,抑制消費潛力。他建議應通過此次修改價格法,將違法者退賠作為責令整改的必選項,優先于行政處罰。
“為了可持續地‘反內卷’、更好預防‘內卷式競爭’,必須加強反壟斷法和價格法執法實效。”他說。
政府定價聽證應常態化
政府定價一直是價格法中備受關注的內容,本次修訂也進行了調整完善,結合政府定價從定水平向定機制轉變的實際,明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水平,可以通過制定作價辦法、規則等定價機制確定”。
修正草案還將成本監審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國家發改委曾于 2017 年發布了《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管理辦法》,使成本監審成為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程序和實施價格監管的重要內容,此次修訂將這一制度納入價格法中,可以說符合多數人的期待。
針對價格法中規定的政府定價的范圍、方式、形式等,業內一直爭論不斷,有專家指出應進一步明確這些內容,處理好所列政府定價范圍過于寬泛等問題,不過劉旭指出,這些都是條款細節層面需要調整的,目前修改核心仍然是讓政府定價能接受社會監督,并做到定期調整,這就涉及將政府定價納入聽證范圍。
現行價格法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p>
在價格法基礎上,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曾于2001年制定頒布《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后在2002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舉辦了首次全國范圍的價格聽證會——“鐵路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聽證會”,同年《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頒布。
2008年,在對《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修訂基礎上,《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出臺。這項行政法規在2018年得到過一次全面修訂,將制定涉及聽證項目的定價機制也納入聽證范圍。
此次修正草案將聽證相關條款修改為:“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共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或者定價機制,應當廣泛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征求意見可以通過聽證會、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問卷調查等方式實施?!?/p>
在劉旭看來,從“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到“可以通過聽證會等方式實施”,事實上擴大了政府的選擇尺度,為規避價格聽證創造了更多可能性。他認為,應將聽證會制度常態化,或者以聽證會為征求意見的原則形式,如果不進行聽證,應公開說明理由,確保通過“問卷調查等方式”征求意見的公開性、廣泛性、科學性,兼顧征求意見的效率和對社會監督的保障。
“無論是通過聽證會、公開征求社會意見,還是問卷調查來征求意見,關鍵是要讓各方的意見得以公開,并被大眾討論?!眲⑿裾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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