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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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認定標準是什么?
黃金鳳律師解答: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與其關系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去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黃金鳳律師補充: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關系密切的人”既包括“特定關系人”,也包括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行為人是否為“關系密切的人”,關鍵看他們是否具有共同利益關系。“關系密切的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姻親、情婦(夫)、身邊工作人員(秘書、司機)等,還包括依附或緊密圍繞在國家工作人員身邊的其他人員,例如保姆、發小、戰友、老同學、老板等小團體人員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黃金鳳律師
執業于四川蜀軒律師事務所,從業十年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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