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張永華、王菊紅。張永華,金融犯罪辯護律師,經(jīng)濟犯罪辯護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師,專注于金融行業(yè)法律服務、職務犯罪辯護律師、企業(yè)家犯罪刑事辯護和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jīng)濟犯罪系列案件。王菊紅系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實習生)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xiàn)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區(qū)別點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于刑事辯護律師而言,即便行為人實行了欺騙手段取得了貸款,但若能證明其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便有可能實現(xiàn)輕罪辯護甚至無罪辯護。
從貸款詐騙改判騙取貸款罪的案例不少見,改判的原因,有相當大的比例都跟非法占有的目的相關。貸款詐騙罪案中,法官必定對非法占有的目的進行審查。若法院認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會改判。比如,王某某貸款詐騙罪一審案〔(2016)蘇1324刑初510號〕,雖然檢察院指控為貸款詐騙罪,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銀行貸款的故意,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貸款詐騙罪的罪名不當,本院予以變更。
什么是貸款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對常見的幾種情形進行了總結: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 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 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zhuǎn)移資金,隱匿財產(chǎn),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chǎn)、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這一司法解釋為認定騙取貸款行為是否具有非法目的提供了參考。然而,司法實踐中認定起來并沒有如上清楚。實際上,很多貸款詐騙案件中,行為人并沒有實行比如逃跑、隱匿、違法犯罪等明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多的是一些模棱兩可、復雜且難以認定的情況,此時必須結合全階段行為綜合認定,不能簡單套用司法解釋。
通過對眾多案例的研究,刑事律師總結出貸款詐騙罪中幫助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關鍵因素。通過對這些關鍵因素進行歸類發(fā)現(xiàn),非法占有目的的有無大致可按階段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判斷:
一、貸款時行為人的償債能力
貸款時,行為人的償債能力可根據(jù)其本人負債情況、資產(chǎn)多少、個人征信、擔保價值等來體現(xiàn)。以上材料也常被行為人虛構以此騙取貸款。若行為人明知自己償債能力不足,還采取欺騙手段騙取貸款,且到期后不能償還的,一般會被認定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注意,如果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的償債能力,不能僅根據(jù)償債能力這一項內(nèi)容就認定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還需結合后續(xù)還款情況以及后續(xù)償債能力來綜合認定。
二、拿到貸款后行為人的實際用途
申請貸款時,實際用途會被作為考量因素從而影響金融機構的放貸決定。金融機構可根據(jù)用途來評估行為人回款、還款的可能性。實踐中,行為人可能并不符合貸款條件,所以需要對一些申請材料進行篡改甚至是虛構。其中貸款用途被虛構是比較常見的情形。從眾多貸款詐騙相關案例中發(fā)現(xiàn),行為人真正拿到貸款后,大多不會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而是另做他用。
若大部分貸款用于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即使小部分用于個人債務償還或個人消費,認定無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更大;若用于高風險投資經(jīng)營且后續(xù)無力還款,則不能排除其非法占有目的。若償債能力本來就不足,獲取貸款后又全都用于或主要用于償還之前的債務,致使銀行貸款到期后無力償還,這種情況下被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較大。司法實踐中,還存在無法查明資金流向且行為人無法說明其真實去向的情形,此時便可能被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三、行為人后續(xù)還款情況
從后續(xù)還款階段的表現(xiàn)情況來看,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一方面要從行為人的還款行為來認定,另一方面還要結合行為人的償債能力,還款意愿真實性、還款積極性來認定。即使行為人沒有償還全部貸款,但種種行為表明,其在貸款后一直在努力經(jīng)營,努力提高自己的償債能力,積極籌集資金償還貸款,那便能排除其非法占有目的。貸款到期后,若行為人通過處置自己的財產(chǎn)得到了一定資金,但卻不用于償還到期貸款,此時非法占有目的也是比較明顯的。
注意,行為人的還款積極性要體現(xiàn)在其實際行動中,若只是承諾會還但毫無行動,非法占有目的還是不能排除。另外,不能僅因為行為人到期沒有還款就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無法償還的原因也需進一步調(diào)查,若全部或部分資金都投入了正常合法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但因經(jīng)營不善等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無法償還,則可排除其非法占有目的,此時,被認定騙取貸款罪的可能性較大。
刑事律師對非法占有目的的辯護需要提供令人信服的論證。否則就可能淪為“喊冤”式辯護了,也就是空談結論,沒有論證。這種辯護方式通常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結果。
以下分享刑事辯護律師團隊整理的貸款詐騙罪案例中,對非法占有目的論證和分析。從中可以看出律師從實際業(yè)務過程出發(fā)提供實質(zhì)、有效辯護的核心辯護要點。
案例1:曹某貸款詐騙罪一審案
審理法院: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陜01刑初103號
裁判要旨: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貸款,故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貸款詐騙罪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曹某隱瞞所購車輛的真實情況,同時以喬某的名義向銀行提供虛假的購買房產(chǎn)合同等財產(chǎn)情況證明,取得銀行98萬元貸款后,未按貸款合同約定辦理車輛抵押,致使貸款所購車輛被他人轉(zhuǎn)手出售,無法償還銀行貸款,并給銀行造成了54萬余元的直接損失,被告人曹某既具有以欺騙手段獲取銀行貸款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又給銀行造成了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處罰,故該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案例2:白某某貸款詐騙二審案
審理法院: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通刑終字第71號
裁判要旨:經(jīng)查,在白某某貸款時,白某某尚欠信用社和個人巨額欠款不能歸還,白×老政府院白某某未能全額付款,合同尚未全部履行,白某某也未辦理產(chǎn)權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故其所提貸款時有固定資產(chǎn),具有還款能力的辯解意見無事實根據(jù),其所借貸款用于投資經(jīng)營也沒有證據(jù)證明。綜上,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白某某在貸款時沒有歸還能力,白某某對自己沒有歸還能力也是明知的。再結合白某某在無力償還貸款和借款后,為躲債逃匿,被奈曼公安機關網(wǎng)上追逃,后由武漢市公安機關在武昌區(qū)抓獲歸案等情節(jié),可以認定白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貸款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故上訴人白某某及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案例3:被告人翟某某貸款詐騙一審案
審理法院: 甘肅省寧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寧刑初字第26號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被告人翟某某于2006年9月6日通過提供虛假貸款人及擔保人信息,虛構貸款事項,向慶陽市西峰區(qū)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后官寨信用社申請貸款三筆9萬元,并在獲得貸款后短時間內(nèi)處置其在住所地的資產(chǎn),攜帶資金與家人去外地長時間不歸的行為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詐騙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故被告人崔巧能及其辯護人關于翟某某的行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的辯解、辯護觀點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案例4:被告人韓某犯貸款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一審案
審理法院: 遼寧省興城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興刑初字第00176號
裁判要旨: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起犯罪,該筆貸款借款人為張某,抵押人為劉某珍并在銀行履行了抵押登記手續(xù),貸款手續(xù)完備,銀行借具上借款人一項簽名也是張某本人簽名,張某簽完名后被告知需要800元好處費時,張某明確表示放棄貸款,次日,韓某將該筆貸款領走。被告人韓某在辦理貸款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行為,貸款之所以被韓某領取是由于銀行工作人員不負責任造成的,銀行工作人員在發(fā)放貸款的過程中不存在受欺詐的情形,且該筆貸款在立案前已經(jīng)歸還,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案例5:趙某秀貸款詐騙再審案
審理法院: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黔刑再4號
裁判要旨:根據(jù)《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要嚴格區(qū)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于合法取得貸款以后,沒有按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確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fā)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fā)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jīng)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的規(guī)定,趙某秀改變貸款用途和不能到期歸還全部貸款的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
案例6:霍某1貸款詐騙罪二審案
審理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9)晉刑終192號
裁判要旨:經(jīng)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提到“要嚴格區(qū)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于確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fā)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fā)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jīng)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從企業(yè)經(jīng)營狀況分析,在案證據(jù)證明廣匯公司系2007年合法設立,從事萬壽菊加工銷售的企業(yè),直至2015年初才處于停業(yè)狀態(tài),具有相當?shù)纳a(chǎn)規(guī)模和企業(yè)資產(chǎn)。從貸款后的表現(xiàn)分析,在案證據(jù)證明廣匯公司向?qū)毮陈」举J款740萬元,支付利息308.2萬元,且之前亦向?qū)毮陈」举J款數(shù)百萬元,均按期償還;向方山農(nóng)行貸款800萬元,支付利息50余萬元,但該筆貸款之前多次向方山農(nóng)行貸款,每次均按期還款,信用記錄良好;向張某2借款500萬元,還本付息238萬元。
從企業(yè)資產(chǎn)及致使霍某1經(jīng)營困難的原因分析,辯護人提供了大量的證據(jù)證明,廣匯公司的企業(yè)廠房、生產(chǎn)設備及霍某1個人的資產(chǎn)達1.2億以上,可看出廣匯公司及霍某1有較大規(guī)模的資產(chǎn)。證人孫某2證明,萬壽菊提取物的價格持續(xù)走低,從2011年前后的每克二三元跌至2013年前后每克0.7或0.8元,2014年3月份起霍某1給他交付了205噸的萬壽菊提取物,并表示價格過低,不想賣,愿以此貨物作抵押向?qū)O某2借款。此證言可證明,廣匯公司經(jīng)營困難也有該公司產(chǎn)品價格波動的原因,按波動價格0.7元/克-3元/克計算,該205噸萬壽菊提取物價值在2000余萬元至9000余萬元之間波動,波動幅度達四五倍。
綜上,在未對廣匯公司清產(chǎn)核資的情況下,公訴機關指供的證據(jù)并不充分,不足以證明廣匯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霍某1在貸款時資不抵債,故公訴機關關于霍某1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指控不予支持。
案例7:被告人李某犯貸款詐騙罪一審案
審理法院: 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9)晉0802刑初418號
裁判要旨:本案大量的證據(jù)證明李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訴機關認定張某、李某貸款后,沒有將貸款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而是用于歸還自己債務、借給他人放貸牟利、購買寶馬牌汽車揮霍和個人消費等方式據(jù)為已有,事實不符。1、張巖歸還的債務實質(zhì)上屬于公司債務。根據(jù)查實的證據(jù),貸款到位后,張某歸還了640萬元的債務。這640萬元,從表面上看債務人是張某個人,但根據(jù)其他證據(jù)可以證明,這640萬元本質(zhì)上屬于某某公司的公司債務。從這個角度上說,張某用貸款償還借款,并不是公訴機關認定的“償還個人借款”,還是“償還公司借款”,既然是“償還公司借款”,那么從本質(zhì)上說貸款仍然是用于了某某公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
2、張某、李某購買寶馬牌汽車、某庭房產(chǎn)的目的不是用于自己生活,而是為了生產(chǎn)經(jīng)營。公訴機關僅憑張某、李某購買寶馬車、房產(chǎn),就認定李某將貸款用于了個人揮霍太過片面。因此,張巖、李某的行為不屬于肆意揮霍貸款的行為。
法院判決認定為騙取貸款罪。
案例8:紀某、明某某等貸款詐騙罪一審案
審理法院: 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青0104刑初428號
裁判要旨:關于本案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經(jīng)查,被告人明某某、明某勝、鄒某夫向申貸銀行編造購買機電產(chǎn)品的虛假理由,提供明知的、虛假的房產(chǎn)證、工商注冊登記資料、商鋪使用合同等證明文件,三戶聯(lián)保取得貸款;取得貸款后雖然有償還情況,但逾期后經(jīng)銀行催收,均以拖延,手機停機、關機等手段,大部分貸款不予償還。三被告人編造虛假理由、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明知沒有擔保能力而相互擔保騙取貸款,取得貸款后沒有按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大部分用于償還個人借款、出借給他人和消費,逾期后以各種理由不予償還。被告人明某某、明良勝、鄒來夫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被告人明某某的辯護人出示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償還貸款的能力及還款意愿。三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案例9:姜某貸款詐騙罪一審案
審理法院: 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遂刑初字第97號
裁判要旨:公訴機關指控姜某犯貸款詐騙罪的證據(jù)不足,指控罪名不當,應予更正。因本案指控姜某的貸款,是2007年之前姜某從事正常經(jīng)營活動所貸,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2007年以后貸款借據(jù),基本上是姜某為了償還到期貸款及利息,重新辦理的貸款借據(jù),屬“清息換據(jù)”所產(chǎn)生的新貸款借據(jù),未實際發(fā)放貸款,姜某并未占有,且案發(fā)前姜某與信用社達成還款協(xié)議,雖未履行,亦不排除姜某具有償還貸款的愿望。因此,無法確認姜某以生產(chǎn)經(jīng)營為目的實施欺騙手段獲得貸款的行為,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目的的主觀故意。
故姜某及辯護人辯稱貸款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不具有非法占有貸款主觀故意,其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但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理由,與庭審查明姜某多次故意使用虛假身份和私自使用他人名義等手段,騙取貸款的事實不符,且其名下現(xiàn)已無可供還貸財物,已造成逾期貸款長期不能償還的客觀事實,其行為符合騙取貸款罪的主客觀要件,故所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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