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2309中國檢察網和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里,刑事律師查找到幫信罪496份案例,精選不起訴部分12個案例,從中分析在情節輕微的情況下不起訴的情形、不符合幫信罪犯罪構成的情形和辯護要點,供刑事律師同行參考:
案例:葛×生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檢察機關:山西省五寨縣人民檢察院
案號:五檢刑不訴〔2022〕5號
日期:2022年4月27日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葛×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觸犯《刑法》第287條之二的規定,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葛×生自愿認罪認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葛×生積極退贓4729元,代上游犯罪按比例賠償被害人12942元;葛×生系初犯,認罪悔罪態度良好;綜合考量,被不起訴人葛×生犯罪情節輕微,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的規定,本院決定對葛×生不起訴。
案例:歐×民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檢察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托里縣人民檢察院
案號:托檢刑不訴〔2022〕8號
日期:2022年3月20日
不起訴理由:經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托里縣公安局認定的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中既沒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的相關證據,也沒有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相關證據,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的規定,決定對歐××不起訴。
案例:余××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檢察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伽師縣人民檢察院
案號:伽檢刑不訴〔2022〕49號
日期:2022年3月28日
不起訴理由:經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本案證據不足,對認定被不起訴人主觀上存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動機方面的證據不充分,指控被不起訴人罪名不成立,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的規定,決定對余××不起訴。
案例:曾××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檢察機關:江西省峽江縣人民檢察院
案號:峽檢刑不訴〔2022〕1號
日期:2022年3月26日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曾××實施了《刑法》第287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屬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險性不大,且無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本人還懷有身孕,根據《刑法》第37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對曾××不起訴。
案例:朱××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檢察機關: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
案號:武檢刑不訴〔2022〕9號
日期:2022年1月21日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朱××實施了《刑法》第287條之二第(一)款之規定的行為,但其系初犯、犯罪持續時間短,已積極賠償并獲得諒解,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根據《刑法》第37條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對朱××不起訴。
案例:高××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檢察機關: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
案號:舟普檢公訴刑不訴(2018)8號
日期:2018年2月2日
不起訴理由:經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舟山市公安局××區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如下:
1、認定被不起訴人高××主觀上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犯罪的證據不足。
2、構成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詐騙罪均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明知”或可以通過在案證據推定其“明知”,而本案證據無法證實被不起訴人高××主觀上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犯罪從而提供幫助,因此無法認定其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詐騙罪。
案例:余××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檢察機關: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檢察院
案號:虎檢訴刑不訴〔2019〕26號《不起訴決定書》
日期:2019年9月10日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蘇州市公安局×××區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如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對于明知不應解釋為泛化的可能性認知,而應當限制為相對具體的認知,認定被不起訴人余××主觀明知他人購買QQ的目的將用于信息網絡詐騙犯罪的證據不充分。綜上,認定不起訴人余××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案例:史×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檢察機關:江西省余干縣人民檢察院
案號:余檢一部刑不訴〔2021〕Z107號
日期:2021年8月13日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史××的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的規定,決定對史××不起訴。
案例:張×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檢察機關: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
案號:東檢刑檢刑不訴〔2021〕Z1500號
日期:2021年5月19日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且沒有再次退回補充偵查必要,本院仍然認為南昌市公安局××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張××在公安機關共有3份關于涉案事實的訊問筆錄,只有第一次的筆錄中稱對于接碼平臺通過其發送驗證碼注冊的賬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一種放任的態度;諶××在公安機關共有5份關于涉案事實的訊問筆錄,均沒有關于主觀明知方面的供述。在本院審查期間,2人均表示不知道通過其發送驗證碼注冊的賬戶會被犯罪分子實施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接碼平臺向他們保證不會用于違法犯罪。目前接碼平臺“尚一品”相關人員已經被判決,但判決書未涉及到本案二犯罪嫌疑人。
因此,對于二人在主觀上明知或者應當明知接碼平臺對通過二人發送驗證碼注冊的賬戶實施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張××的供述前后矛盾,諶××沒有相關有罪供述,且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認定張××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的規定,決定對張××不起訴。
案例:房×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檢察機關:黑龍江省安達市人民檢察院
案號:黑安檢一部刑不訴〔2021〕Z33號
日期:2021年9月7日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房××的上述行為,主觀上沒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故意,張××向房××明確交代收手機卡用于電商注冊APP網絡游戲使用。房××雖然也猜測可能用于違法犯罪,但只是一種猜測。由于張××已經到案,張××供述自己告知房××就是用于電商注冊APP網絡游戲, APP注冊網絡游戲并不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因此認定不了房××主觀上有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的故意。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的規定,決定對房××不起訴。
案例:聶××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檢察機關: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人民檢察院
日期:2020年10月4日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伙同他人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支付結算金額為148950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87條之二、第25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聶××系在校大學生,參與犯罪時間短、違法所得少、犯罪數額相對較小,主觀惡性小。聶××系從犯,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具有自首情節,根據《刑法》第67條第1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聶××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刑法》第37條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之規定,決定對聶××不起訴。
案例:張××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
檢察機關: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
案號:南檢刑不訴(2019)23號
日期:2019年8月14日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蔡××等人開設賭場案于2018年3月29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在案證據證實被不起訴人董××與邱××、魏××等人自2018年3月底合伙經營工作室,被不起訴人張××系受董××等人雇傭,為董××等人經營的工作室編寫“領航PC28”、“領航賽車”等軟件,在案證據不能證實董××等人經營的工作室銷售軟件的去向、不能證實購買者的購買軟件后的用途,不能證實購買者購買軟件后是否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賀××出售給蔡××等人的軟件是由被不起訴人董××等人經營的工作室提供,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的規定,決定對張××不起訴。(END)
(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北京刑事律師,金融犯罪刑事辯護律師,經濟犯罪刑事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法學博士,專注于金融犯罪刑事辯護律師、職務犯罪辯護律師、民營企業家刑事辯護和詐騙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重大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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