鉆窗進入他人家中,實施盜竊,見到熟睡中的女主人,捆綁雙手發生關系,離開后,女主人到陽臺呼救時因雙手被捆,墜樓身亡。(案件來源: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國慶是一名地地道道的農民,只有小學文化的他,不肯種地打工,干起了偷雞摸狗的行當,村里人對他恨之入骨。
李國慶常年偷東西,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剛出來時,李國慶老實了幾個月,找了個打零工的活,養活自己不成問題。
可是好景不長,李國慶又開始重操舊業,這天凌晨3時許,李國慶鉆窗潛入北京市西城區某胡同被害人孫麗(女,時年39歲)家中,從客廳竊走孫麗的人民幣100余元及手機1部。
李國慶又進入臥室,準備翻東西,見到熟睡的孫麗,遂起意奸淫。李國慶對孫麗進行威脅、捆綁,強行將其奸淫,后即鉆窗逃離現場。孫麗到陽臺呼救時因雙手被捆,不小心墜樓身亡。
案件偵破后,李國慶被起訴到法院,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國慶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且造成被害人呼救時墜樓身亡的嚴重后果,依法應予處罰;李國慶刑滿釋放后5年內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其所犯強奸罪性質惡劣,情節、后果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鑒于本案的具體情況,可不必立即執行。判決:被告人李國慶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李國慶不服,其提出: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其造成的,是墜樓身亡,與其無關,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認為,被害人的死亡與李國慶的行為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李國慶不應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李國慶是否應當對孫麗的死亡承擔責任呢?
釋案說法
如果李國慶僅以普通強奸罪定罪處罰,最高也就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如果認為孫麗的死亡和李國慶的行為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屬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即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強奸罪的結果加重犯,應當從重處罰。
那么,孫麗的死亡和李國慶的行為有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呢?
首先,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基本犯罪構成的行為。李國慶鉆窗進入孫麗家,看見熟睡中的孫麗,捆綁住孫麗,對孫麗實施了強奸行為,李國慶前期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其次,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即主觀上具有一定過錯。即基本犯罪行為與重結果之間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重結果是由基本犯罪行為引起或者造成的。
李國慶當時的強奸行為,并沒有導致孫麗重傷死亡的后果,但是李國慶在實施完強奸行為后,并沒有放開捆綁住的孫麗,而是置孫麗處于高度危險、恐懼的狀態,在當時的情況下,孫麗會尋求外界的幫助,孫麗又是處于行動不便的狀況,李國慶對于孫麗的死亡后果,主觀上有一定的危險認識與意識。
最后,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李國慶的行為應當對孫麗的死亡承擔結果加重犯罪的處罰。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對本案如何看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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