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那么要了解從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后再轉借給他人會不會構成高利轉貸罪這個問題,首先就要搞清楚小額貸款公司屬不屬于金融機構。
一、 我們先看一下江蘇省蘇州市某區人民法院高某某高利轉貸、合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先后通過他人及由高某某控制的公司作為借款人,多次取得海虞小貸公司貸款累計30700萬元,后被告人高某某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將上述部分貸款資金中的7216萬元(海虞小貸公司的貸款月利率為1.25分-1.6分)以2分至3分的月息高利轉貸給孫某1,從中賺取利息差3876478元。
法院認定,被告人符合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
二、 二審法院認定
原審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某提出上訴,稱海虞小貸公司不屬《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的金融機構,法院不應適用該條文對其定罪量刑。其辯護人稱,小額貸款公司是國務院在2006年授權銀監會牽頭、會同人民銀行等部門研究制定管理辦法的新生事物,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在《關于小貸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僅將其定義為“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明確其系金融機構,因此原審判決認定海虞小貸公司系其他金融機構的依據不足。
關于該問題,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從以下角度對被告的上訴做出了回應,法院提出:“海虞小貸公司在性質上是否屬于金融機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第一,海虞小額公司是經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批準設立的機構,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是經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省級政府主管部門。
第二,海虞小貸公司系經許可從事面向“三農”發放貸款等業務的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從事的放貸業務系金融業務。
第三,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已經明確認可小額貸款公司為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及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國家統計局經國務院同意頒布的《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均將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歸入金融機構。
第四,海虞小貸公司設立后不久即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蘇州市中心支行進行新增法人金融機構信息申報,并經中國人民銀行蘇州市中心支行審核同意后取得金融機構編碼。
第五,作為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授權主管機關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于2017年11月16日印發了《關于促進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行業分類屬于非貨幣銀行服務類金融機構。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不管從分類形式上還是從業務實質上均應認定海虞小額公司屬于金融機構?!?br/>
法院從海虞小貸公司的批準設立機構、業務性質、是否取得金融機構編碼及行業分類方面認定海虞小貸公司屬于法律定義的金融機構,因此其可以成為高利轉貸罪的“被貸款方”。
本案中,法院認定小額貸款公司屬于金融機構,借款人從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后再轉借給他人構成高利轉貸罪!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從事律師職業。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行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部分刑事案例:
1、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緩刑);
2、張某某挪用公款130萬元、私分國有資產1900萬余元案(邢臺市威縣法院判處緩刑)
3、史某某販賣毒品判處緩刑案(海淀區法院判處緩刑)
6. 劉某某詐騙21萬余元判處緩刑案(大興區法院判處緩刑):
7. 邵某某盜竊數額巨大判處緩刑案(朝陽區法院判處緩刑)
8.王某某猥褻案(朝陽區法院判處定罪但免于刑事處罰案)
9.張某敲詐勒索案一審判五年二審改判三年六個月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改判)
10.周某某信用卡詐騙在未取保的情況下僅判處拘役2個月案(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11.初某某危險駕駛、尋釁滋事案數罪并罰、累犯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案(懷柔區法院)
12. 孫某某合同詐騙3000萬不起訴案(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
13.趙某某職務侵占60萬余元不起訴案(海淀區檢察院)
14.田某某重大責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不起訴案(房山區檢察院)
15.許某某強奸不起訴案(大興區檢察院)
16.李某某非法出售發票不起訴案(海淀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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