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閆某、張某二人訴稱,二人合伙經營煤場。2015年3月份,劉某從煤場拉煤,經結算劉某共計欠煤款39萬元。劉于2015年6月1日出具一張借條,借煤場39萬元,承諾于2015年7月1日前付清,但至今劉總以無錢為由推諉,遂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3年3月28日,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劉某認為其是同閆某、張某、陳某等多人共同經營煤場,他負責銷售,因煤拉到山東后,收貨方至今沒有給煤款,其是在閆某、張某、陳某等多人的威逼下,自己才出具的借條,實際自己并沒有向閆某、張某二人借款。故此,根據法律規定,本案應為合伙糾紛,各合伙人當進行清算,根據清算結果自己該承擔多少責任才能承擔多少責任。
閆某、張某二人則陳述稱,煤場主要股份是其二人,各占50%比例,每人名下是有部分小股東,但劉某不是股東。
閆某、張某二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雖然煤場有多名股東,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劉某是向閆某、張某二人出具的借條,故此原告主體適格。并,法庭業已查明劉某出具的借條是其本人所寫和捺印,因而當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另,若本案存在威逼情形,劉可報警,或事后向法院申請撤銷借條。綜上,本案中雖名為借條,實為欠款,被告理應按約定履行。
【判決】
2023年4月4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劉某在借條上簽名捺印,故二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煤款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遂,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二原告煤款39萬元。
(陳少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