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昌平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李兵系某公司維修技術人員,2018年入職公司,但當時并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為李兵繳納社保。
2021年12月7日,李兵來到公司上班,進入工作地點后未外出。第二天,公司同事來上班,發現李兵躺在沙發上,人已經沒有了呼吸。
李兵死后,李兵的母親認為兒子李兵是在工作期間死亡,系工傷,于是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也作出了“視同工傷”的決定。公司在收到該決定后,認為李兵的行為已經不屬于工傷,不應賠償李兵母親的要求。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本案的法律問題,李兵的行為是否屬于工傷,應當如何認定呢?
釋案說法
公司認為,李兵的行為不屬于工傷。并提出了理由:事發時工作設備未開啟,且李兵在沙發旁,鞋擺在附近,死亡時可能正在休息,屬于非工作時間和非工作崗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李兵雖然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從2018年入職到2021年死亡,一直在公司工作,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務關系。李兵死亡的地點是在工作單位,系其經常工作的場所,李兵從白天進入工作場所后,雖有休息,但總的來說是處于一個工作的狀態,在工作場所內發生的行為,均與工作與關,應當推定其死于工作時間、崗位,應當認定為工傷。
昌平法院審理認為,事發當天系李兵上班日期屬工作時間,事發地應視為工作崗位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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