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東青島的周女士,平時愛看短視頻,逛直播間。3月29日這天周女士看到OPPO商城旗艦店的直播鏈接,便進了直播間觀看。
期間,OPPO直播間的主播在推薦一款ACE2型號的手機,這部手機功能很好,周女士等手機出鏈接,看看價格是否合適,等鏈接出來后,周女士看了看,只要30元,周女士馬上下單,因為直播間一般都有各種活動,周女士以為這款手機也是活動價格。周女士想,手機價格才30元,正好家里老人該換手機了。
正在周女士為自己買到便宜手機高興時,沒想的是,半個小時后OPPO的官方客服聯系了周女士,稱價格標錯了,要求周女士退貨,周女士錢已經付了,不想退貨。周女士認為店家有虛假宣傳的成份。客服再次表示,不退也不會給周女士發貨,但是可以補償周女士的損失200元。
事情發生后,周女士和商家進行了多次溝通,但都未達成一致意見,周女士唯一的訴求就是要求商家能夠正常發貨。
本案的法律問題,雙方以遠低于商品市場價格進行交易,是否合法,周女士的訴求能否得到滿足呢?
釋案說法
本案是一起購買合同引發的糾紛,成立合同的前提條件是合同訂立時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周女士在直播間看商品時,商品是官方明碼標價予以售出,周女士基于官方的要約,承諾購買,并支付貨款,雙方的民事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周女士在提交訂單付款時,和商家的合同已經成立,且合法有效。商家應當按照合同的內容進行發貨。
但現在的情況是,商家稱自己30元的價格系標錯,屬于重大誤解主張撤銷合同,不予發貨。
重大誤解從法律角度上說,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重大誤解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確實,從法律層面說,如果商家真的標錯價格的話,是可以撤銷合同的,那么商家是否標錯價格呢?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首先,從手機的價值分析,涉案的手機系OPPO ACE2型號,價值2799元,周女士以30元價格買到,購買價格與實物價格明顯不相符;
其次,周女士認為該手機是商家搞活動推出的,那么就要看看當時的直播情況,商家是否打出限購、秒殺、優惠等宣傳口號。如果有,周女士30元價格搶到手機的行為不屬于可撤銷行為;如果沒有,屬于商家標錯價格,周女士以30元價格買到顯失公平,可以撤銷合同。
從大眾的角度來看,30元買到一部價格2000多元的手機,確實不可能,并且在周女士下單30分鐘后,商家也找到周女士,明確表示價格標錯了,協商周女士退貨。
綜合以上幾點可以看出,商家大概率是真的把價格標錯了,周女士的訴求可能得不到滿足。
因此,有網友評論說,30元買一臺手機,明顯的有問題,只要是個正常人都知道,30元不可能買到一部手機,周女士明顯有點得理不饒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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