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湘潭發生了這樣一起案件,一名男子去同村的村民家幫忙時,受邀與主家一同飲酒,萬萬沒想到,男子竟然借著酒勁,進入主家妻子的臥室之內,實施了不法行為。(案例來源:湖南湘潭中院)
李兵初中畢業后,外出打工,打工期間,李兵認識了同樣在外打工的孫麗,二人互有好感,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見了雙方父母后,二人確定了婚期,最后商定,兩家一起在縣城的一家酒店舉辦婚禮。
婚禮舉辦的很順利,回到老家后,李兵決定再請請老家的親戚朋友,李兵和孫麗夫妻給村民們都下了請帖,邀請大家一起吃頓飯。
請客前一天,村里的部分村民前來幫忙,為了感謝,李兵在家里擺了一桌酒席,請請大家,王強也在被請的范圍內。
李兵、孫麗是新婚夫妻,大家輪流過來敬酒,一來二去,孫麗不勝酒力喝多了,李兵將孫麗扶到二樓臥室休息。
王強見李兵下來后,又和大家喝起了酒,王強又想到孫麗長得很漂亮,對孫麗起了歹念。王強偷偷來到二樓,借著酒勁進了孫麗的房間,并關上了燈,孫麗誤以為是丈夫李兵回來了,在王強和其發生關系時,并沒有反抗。
王強發生完關系后,又悄悄回到了樓下,李兵中途有事上了樓,看見孫麗衣衫不整,有被侵犯的痕跡,李兵回想起,中間只有王強上過樓,于是把王強叫過來,可是王強就是不承認自己和孫麗發生過關系。
李兵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并不讓王強離開,王強見事情敗露, 隨手拿起一根扁擔,對著李兵就是一扁擔,而后離開了李兵家,后經鑒定,李兵所受傷情為輕傷二級。
本案的法律問題,李兵的行為構成什么罪,應當如何處罰呢?
釋案說法
王強被公安民警抓獲后,一直不承認自己有強奸的犯罪事實,王強辯解,自己和孫麗發生關系時,孫麗全程沒有反抗,自己也沒有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而打傷李兵是自己正當防衛的結果。
王強的行為已經構成強奸罪和故意傷害罪,應當數罪并罰。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和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等等。
王強和被害人孫麗是同村村民關系,在看到孫麗醉酒休息,孫麗的丈夫李兵樓下喝酒時,趁孫麗熟睡之機,冒充孫麗的丈夫李兵,與孫麗發生性關系,違背了孫麗的意愿,使用的是其他手段,王強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根據法律規定,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強的行為可能判處三年左右有期徒刑。
王強的行為也不屬于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李兵攔住王強不讓其離開的行為,并不屬于不法侵害,李兵當時已經報警,是在等待警察的到來,而王強毆打李兵是為了逃避處罰,并不構成正當防衛。
王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按照刑法第234條規定,王強將會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處罰。
最終,人民法院對王強數罪并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3個月的刑罰。 一審宣判后,王強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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