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廣強知產刑案團隊 (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在認罪認罰大行其道的今天,一旦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名了,案件就會上了快車道:檢察院會很快的提起公訴,法院收到案件后會很快的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也是走馬觀花,三兩下就結束了,開完庭后,有時候會當庭宣判,沒有當庭宣判也會很快宣判。
在刑事司法實務中,一旦認罪認罰,基本上都是按照量刑建議書上的量刑判決的,那么,有沒有不按照量刑建議書判決的案件呢。還真有,我們就見過一個。
這是一個假冒注冊商標的案件。當事人老婆找到我們的時候,她老公已經簽了認罪認罰建議書,建議量刑是三年六個月,刑期一旦超過三年,就沒有辦法判處緩刑了,當事人老婆不是很滿意,就找到我們,咨詢一下,看有沒有可能判處三年或三年以下,并適用緩刑。
我們看了一下起訴書。這個當事人是一個銷售翻新手機的老板,罪名是沒有爭議的,由于沒有閱卷,金額有沒有爭議,就不得而知了。公安機關除了抓獲老板之外,還抓了老板的兩個搭檔。我們就問當事人老婆,你老公是怎么被抓的?當事人老婆回答說是知識產權公司員工帶領辦案民警到公司,現場抓獲的。那存放翻新機的倉庫是怎么發現的呢?當事人老婆回答說是她老公帶辦案民警到倉庫搜出來的。我們一聽,就覺得有點奇怪了,辦案民警不知道倉庫地址嗎?當事人老婆說,辦案民警去舊倉庫搜查了,但剛剛搬了一個倉庫地址,沒有搜到什么東西,就問我們老公,倉庫在哪里,我們老公就帶他們去新倉庫,搜了一大批翻新手機,還把在倉庫工作的兩個員工給抓了。
我們一聽,這不是立功嗎,又看了一下起訴書、量刑建議書,檢察院沒有認識到這個情節啊。三年六個月是在沒有考慮到立功情節的前提下提出來的,如果認定了當事人的立功情節,那不就可以在三年六個月以下量刑了嗎。
當事人老婆聽了我們建議之后,估計覺得有點道理,就委托我們介入這個案件。去法院閱卷,看了兩遍之后,接著去看守所會同了一趟當事人。原來,當時,辦案民警兵分兩路,一路去當事人公司,一路去當事人倉庫,去公司的那一路把當事人抓了,去倉庫的那一路卻撲了個空。辦案民警就問當事人,倉庫在哪里,倉庫里還有什么人,當事人就老老實實回答了,并根據辦案民警的要求,帶領辦案民警去倉庫,把自己倉庫的翻新手機給抄了,同時在倉庫里也抓了兩名工作人員(這兩名工作人員,一名負責銷售,占股百分之二十;一名負責具體的翻新工作,占股百分之二十五,也就是說,這兩個也是股東來的)。
根據刑法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構成立功。這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帶領辦案民警抄了自己的倉庫,沒有在倉庫里抓到另外兩名同案犯,只能證明其認罪態度好,但是辦案民警還在倉庫里抓獲了兩名同案犯的話,就不僅是認罪態度好這么簡單了。
可是,也許是公安機關沒有注意到這個細節,在《到案經過》里,只是說到在倉庫里抓到這兩名同案犯,完全沒有說到是當事人帶領他們去倉庫抓獲的。在當事人的訊問筆錄里,也沒有說到當事人帶領他們去倉庫的這個事情。
為了查清這個事情,我們就寫了一份《調取證據申請書》給法院,法院收到之后,果然通知檢察院去找公安機關核實去了,公安機關補了一份《情況說明》回來,予以確認了這起事實。檢察院還再次提審了當事人以及另外兩名同案犯,把當事人把帶領公安去倉庫,并在倉庫里抓獲了另外兩名同案犯的事情詳細的還原出來,另外兩名同案犯也明確承認是在倉庫里被抓的,被抓的時候,當事人也在現場。
在開庭的時候,檢察院雖然沒有明確說當事人具有立功情節,但是立功情節幾乎已是躍于紙上了。過了十幾天,判決下來,不出所料,法院認為當事人構成立功,考慮到有了新的量刑情節,法院沒有采納檢察院的判處當事人三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而是改判其兩年。但是,還是沒有對當事人適用緩刑。當事人老婆的愿望只是達到了一半。
在刑事司法實務中,協助抓捕構成立功是沒有爭議的。有些協助抓捕行為非常明顯,譬如打電話約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點,辦案人員守株待兔的;譬如寫信給同案犯,成功規勸同案犯投案自首的;譬如舉報另一個非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并帶領辦案民警到其住所,將其抓獲的。這些協助抓捕,比較明顯。司法機關一般不會忽視,在移送審查起訴或提起公訴的時候,會主動在起訴意見書或者起訴書載明當事人具有立功情節。但是,有一些協助抓捕情節,就沒有那么明顯了,需要辦案人員細致審查,才可能發現。本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因為當事人帶領辦案民警去搜查的是自己的倉庫,抓獲的是自己的搭檔,司法工作人員很容易認為這僅是當事人在履行自己的義務,配合公安機關辦案而已。配合辦案民警去搜查倉庫,確實是當事人的義務,但是配合辦案民警去抓獲同案犯,就不是當事人的義務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