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訴稱,2021年6月23日,其騎車沿S382省道正常行走時,被馬某駕駛的大貨車撞倒致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此事故,經蠡縣交警認定馬某負全部責任,李無責任。肇事大貨車投有交強險,因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審理】
2023年5月8日,蠡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對李某的傷殘鑒定費用是否應在交強險內賠償,成為爭議的焦點之一。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據此,鑒定費是李某為明確其損失數額進行鑒定所產生的費用,既不屬于治療費用,也不屬于直接財產損失,故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
馬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明確,“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另,依照《立法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屬于國務院頒布的法規,而《保險法》則為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法律效力高于法規,當兩者適用發生沖突時,應適用法律的規定。
【判決】
2023年5月10日,蠡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鑒定費系查明案件事實所應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故被告保險公司應予承擔。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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