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感情破裂的夫妻來說,受到傷害的一方往往傾向于提出較高的損害賠償請求,試圖通過法律救濟在最大程度上挽回損失。在實務中,法院對于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確實存在逐步擴大的趨勢,但是對于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及賠償金額的酌定依然較為嚴苛,對于請求賠償的一方也設置了較重的證明責任。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要法律依據,另外在實踐中還會涉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適用。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司法實踐適用現狀
1、適用范圍有限
雖然民法典較之前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兜底條款,但在實踐中主要適用的情形仍為存在家庭暴力以及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例如:在2022年遼寧省某法院作出的判決中,因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支持了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賠償金額3萬元。在2022年山東省某法院的判決中,根據一方與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確認該方存在損害過錯責任。但是,在2022年山東省某法院的另一民事判決中,法院認定因一方在婚內存在出軌行為、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并適用了“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條款,確認了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2萬元。
另外,在可查判決中,一部分被駁回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的原因是無過錯方錯過了提出訴求的正確時機。在2022年北京市某法院作出的判決中,法院明確“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在離婚訴訟中一并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同意離婚但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離婚后又提起訴訟的,不應予以支持”。另外,在2022年江蘇省某法院的判決中,法院也明確了“上訴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沒有依據,被上訴人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在離婚案件中上訴人系被告,經法庭調解也同意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也無權再提起該訴訟。”因此,法院將按照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要求,嚴格約束損害賠償請求提出的時間。
2、賠償金額較低
除了前述判決之外,筆者還查閱了其他大量判決書,發現法院酌定的損害賠償金多在5萬元以下。具體如下:
在2021年廣東省某法院作出的判決中,在認定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并生育一子,存在重大過錯,雙方因其重大過錯最終導致離婚的前提下,法院最終酌定過錯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7萬元。
在2021年廣東省某法院作出的判決中,因一方確存在家暴及婚外情的情形,故法院酌情認定過錯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在2022年遼寧省某法院作出的判決中,一方承認自己婚內出軌,違背夫妻忠誠義務,是造成關系破裂的原因之一,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符合法律規定,但法院認為其提出損害賠償金5萬元過高,最終酌定過錯方支付損害賠償金3萬元。
在2021年云南省某法院作出的判決中,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不正當交往,違背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嚴重影響夫妻感情,對夫妻感情的破裂具有重大過錯,根據其過錯等具體情節,法院確定過錯方支付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萬元。
在大量僅支持5萬元以下的損害賠償判決中,有一例離婚后財產糾紛的判決結果引人注意。在2021年廣東省某法院作出的判決中,法院認定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異性不正當往來并非婚生育子女,存在過錯,且該行為足以對另一方的精神造成嚴重傷害。因在前案離婚訴訟中,因無過錯方未掌握及提供另一方存在過錯的證據,也未就此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過錯方對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過錯行為并未承擔任何責任;后續無過錯方發現了其婚內出軌的證據,并據此單獨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法院認定其訴請依法應予以支持。綜合考慮過錯方的經濟狀況、其過錯行為的時長、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0萬元。這一判決的特殊性不僅在于無過錯方提供了充分的證據、完成了舉證責任,更在于法院最終支持了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因此存在較強的個案特色。
3、證明責任嚴苛
因證據收集難度較大且法院對于請求損害賠償方設置了較高的證明責任,因此大多數法院均以證據不足予以駁回。值得注意的是,在2022年廣西某法院作出的判決中,法院明確認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本身并不能證明被申請人確實曾經對申請人實施過家庭暴力”,因此僅有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并不免除無過錯方對于過錯的證明責任。
另外,婚內出軌的情形也不必然成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主張依據。例如:在2022年山東省某法院作出的判決中,在一方確實存在婚內與其他異性的不正當關系,未盡到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的前提下,雖然一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過錯,但是法院認為尚未達到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因此,對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在2022年吉林省某法院作出的判決中,雖一方舉證音頻資料、微信截圖及相關筆錄證明另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不忠實的過錯行為,但因無過錯方未能舉證其他有效證據予以佐證其具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規定的情形,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而未支持。
三、適用建議
賠償并非補償,因此需要法律用更高的證明責任來規制。那么,在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應當準確把握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時間。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在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時,若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應當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離婚損害賠償與財產分割時對無過錯方的照顧與傾斜存在一定的互斥性。
一般而言,無過錯方在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時會同時主張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進行多分,一部分法院會將損害賠償的請求折抵至財產分割中,不再另行確認損害賠償的金額。也有一部分法院考慮到責任存在重復承擔的情形,因此在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主張時會明確告知,該請求與財產分割時予以多分無法同時被支持。具體到個案,應當結合證據的收集情況以及訴訟焦點來進行取舍。
3、注意證據的有效性與完整性。
若僅靠一方的口頭陳述,另一方的過錯是難以被認定的。因此,在證據收集時應當注意證據的類型、形成時間、連貫性等因素,保證證據鏈的完整性,以此增加訴請被支持的可能。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劉雅倩
教育背景
2019年畢業于中央民族大學法學(法學與英語)專業,獲法學學士學位。在校期間,通過英語專業八級考試。2020年,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習期間,在綜合性律師事務所貿易救濟團隊從事助理工作,夯實了法律知識。
工作經歷
曾擔任公司法務,積累了公司合規、合同審查、仲裁裁決的法院執行等方面的經驗。具備較為全面的法律分析及文書寫作能力,同時具備較高的英語技能,不斷學習國家法律政策、時事熱點。性格開朗,積極認真,富有團隊精神,能在實務中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2022年加入家理,專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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